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項目部安全年生產責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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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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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項目部安全年生產責任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責任制度。第二條 凡以本公司名義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遵守本責任制度。第三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 項目部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承擔的項目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負責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五條 公司鼓勵項目部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安全生產管理的科學管理。第二章 施工項目經理部的安全責任第2、六條 施工項目部經理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施工項目。第七條 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依法對本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項目工程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項目工程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針對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3、全事故。第八條 施工項目部對列入工程預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 施工項目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生產負責人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按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施工項目部組建的各作業班組,應當簽訂集體勞務作業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項目部4、對作業班組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作業班組應當服從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作業班組未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作業班組承擔主要責任。第十一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十二條 施工項目部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公司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人工挖孔與地面排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5、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項目部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第十三條 項目工程施工前,項目部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第十四條 施工項目部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項目部應當根據不6、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項目部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第十五條 施工項目部應當將施工現場辦公室、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項目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第十六條 施工項目部對因項目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項目部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7、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縣域城區內和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部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第十七條 施工項目部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第十八條 施工項目部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8、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第十九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第二十條 施工項目部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登記。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有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第二十一條 施工項目部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9、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由施工項目部負責人、使用機械設備工班紐、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同共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項目部應當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第二十二條 施工項目部經理、項目技術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后方可任職。施工項目經理部應當對本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在進場一月內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10、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第二十三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項目部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二十四條 施工項目部應當為施工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期限自項目工程開工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止。第三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第二十五條 施工項目部應當根據項目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11、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二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部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第二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項目部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施工項目部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2、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3、未在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用品的;5、耒按照規定在施工起13、重機械以及其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架設、安裝驗收合格登記的;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第三十條 施工項目部挪用列入項目工程預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金額50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 施工項目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生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1、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2、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14、者按規定應實行封閉圍擋的施工現場而來實行封閉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4、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耒對因項目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項目部有前款規定第4項、第5項行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7、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腳手架、模板等架設設施的;8、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或專項施工方案的;9、項目部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第三十二條 作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本制度從xx年十二月起施行,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服從其法律、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