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礦工廠經營發展項目組織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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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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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廠礦工廠經營發展項目組織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工廠規章制度為搞好企業現代化管理,健全公司組織、樹立經管制度、提升企業文化,使員工盡快熟悉工作環境,能安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凡公司人員都應遵守本規章之各項規定,對表現優良者給予嘉獎,小功,大功獎勵,對違規亂紀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小過,大過,降職或記過開除處理.1. 公司員工應忠于職守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服從各級主管的合理安排.2. 總經理是公司最高負責人,總經理及其直屬部門主管有權安排和調配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3. 公司員工應按時上下班,2、親自打卡,不得遲到早退或礦工.4. 公司員工因事需請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書面手續,允許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5. 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內吃零食,吸煙,亂丟垃圾,看小說、書報、談笑、打瞌睡者記警告(20元).6. 未完成當天工作任務而拒絕加班或初次不服從主管合理指揮者記警告(10元).7. 屢次遲到、早退,經多次教育未改正,嚴重者作開除之處理記小過處分(20元).8. 在工作埸所喧嘩、吵鬧、勸阻而不聽者記小過(20元).9.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者記大過,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對于工作安排若有單方面不公正意識時,必須先服從后報備.10.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記大過3、(50元).11. 造遙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記大過(50元).12. 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燈頭或使用電爐、電熱器致使發生危險者記大過(100元).13. 初次帶人打卡或委托人代打卡者或偽造出勤記錄者記大過(50元).14. 凡動手打人,出手幫兇,打架時造成對方身體傷害者,使用武力或攜帶兇器威逼恐嚇他人安全,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給予罰款并送司法部門.15. 盜竊同仁或公有財物價值在人民幣拾元以上者給予罰款并送司法部門.16. 員工必須親自打卡,嚴禁代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打卡),違者一律記小過論處。17. 有曠工人員: 曠工半天扣當天, 曠工一天扣三天, 如令廠方生4、產有所延誤造成損失嚴重者, 另加處罰, 以示警告.18. 凡正式雇員辭職者,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經各級主管核實, 送交人事部簽署后方可生效, 離職時, 員工必須辦齊離職手續, 經部門主管簽核后, 工資結清離廠. 19.未經批準擅自離職,切連續曠工三日者,以自動離職論處,員工無條件放棄工資及任何費用,放棄任何申訴權,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將追究法律責任.20通過多次培訓后不能勝任工作及工作表現不佳者被公司辭退,公司將提前通知本人辦理離廠手續,只發給被辭退人員在廠期間出勤工資.21. 凡嚴重違反廠規廠紀而被公司開除者一律先記大過, 當天辦理離廠手續, 并結算工資, 不得停留在廠, 若有損壞物品或材料5、浪費需照價賠償.22我司的薪資制度為計時,請假事宜:所有請假人員必須填寫請假單,經組長,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生效,事假視其它生產任務而定,病假須出示醫療證明;員工入廠試用期為一至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員工辦理離職申請,需要提前一個月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期結算工資,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急辭工者,須扣除半月工資.新進員工試用期為7天,如試用期員工不合格者,工廠給予辭退處理,工廠不給予任何其它賠償或補貼.23上下班時間: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加班:18:00特殊情況需要離崗者,在組長處領取離崗證,到前臺登記離崗.離崗時間不超過半小時.25上班時間不得接聽,玩6、弄手機,不得聊天或隨意在車間走動等一切非工作事宜。26所有工人進出車間都必須穿著工衣,佩帶廠牌,進車間必須更換工作鞋。27. 如果發現他人故意損壞公司設施罰款50元.28. 不許將公司的用具物品帶回宿舍.29,以上所有條款公司具有最終解釋.30凡我公司員工必須無條件遵守以上各條款.注:凡有特殊情況者必須經過有關部門領導批示.立制人 批準人 日期XXXX年1月1號 XXXX公司行政部廠規廠紀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第三條 7、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 紀 律第四條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第五條 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后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準下發。第六條 勞動紀律(一)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后點名的考勤制度。(二) 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第七條 請假制度(一) 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二) 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后補假。(三) 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系或婚姻關系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準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四) 凡符合8、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1、 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后,交工會備案。2、 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3、 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后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4、 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后,交人力資源處待工。5、 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五) 請病假9、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六) 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準)1、 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準;2、 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準;3、 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準;4、 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準。(七) 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 工作紀律(一) 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出門證不10、得出廠。(二) 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證明交門衛。(三) 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四) 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1、不準睡崗、脫崗、串崗; 2、不準吃零食; 3、不準打鬧、閑聊;4、不準干私活; 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 組織紀律(一) 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二) 員工享有“六項權利”:1、 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2、 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3、 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4、 有遇11、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5、 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6、 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 生產紀律(一) 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二) 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涂改。(三) 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衛第十一條 安全、消防、保衛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質量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第五章 來客管理第十三條 對來公司聯系業務(工作)者,門衛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系,經同意后填寫來客登記,并辦理貴賓證后方可進入辦公區。第十四條 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12、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第十五條 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會客。第六章 標志牌管理第十六條 員工標志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第十七條 如標志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第十八條 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志牌。第十九條 不準借(借給)他人標志牌。第七章 獎 勵第二十條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第二十一條 努力鉆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第二十二條 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13、有顯著貢獻者。第二十三條 通過各種形式勇于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第八章 處 罰第二十四條 “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第二十五條 “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一) 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二) 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三) 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后,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并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四) 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五) 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第九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并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后生效。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布的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