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實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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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90032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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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實施方案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一、適用范圍本方案適用于在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指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二、數據來源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信用分來源于浙江省建筑市場公共服務管理平臺。項目負責人信用分來源于市建筑業市場監督管理平臺。三、等級劃分標準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分為A、B、C、D、E五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另行公布。四、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分項目負責人信用得分由在建項目信用評分、項目良好信息分2、和項目不良信息分三部分構成。(一)在建項目信用評分。最高得分100分,由項目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組成評分小組,按照市在建項目信用評分表(附件1)對轄區內所有在建項目進行信用評分,項目開工到竣工驗收階段完成,主體階段應不少于1次,多次評分的,取平均分計入。評分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項目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將審核蓋章后的市在建項目信用評分表上傳平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對現場得分有異議的進行復核。現場檢查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項目數,不得超過每個縣(市、區)上年度新開工項目數的20%,現場檢查得分在90分(含)-95分以上的項目數,不得超過3、每個縣(市、區)上年度新開工項目數的50%,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業產值、安全生產等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每半年度予以調整。(二)項目良好信息分。最高得分20分,其中建筑工程優質工程系列獎最高得分10分,其余最高得分10分。由企業對照項目良好行為加分標準(附件2)在市建筑業市場監督管理平臺上進行申報,由項目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入庫。(三)項目不良信息分。項目不良信息分不設上限,對照項目不良行為扣分標準(附件3)進行扣分計算,扣分應有行政處罰、通報批評、審批表等扣分依據。縣(市、區)作出的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等不良行為扣分由項目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4、負責采集錄入,在采集到扣分依據3個工作日內錄入平臺,其余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采集錄入。項目因質量安全、實名制、“浙里建”、文明施工等重點工作落實不到位被通知整改的,可給予臨時扣分,每次扣2分,在通知整改5個工作日內未整改并提出書面報告的,正式扣分。該項扣分由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采集錄入。五、項目負責人變更事項項目負責人變更注冊單位的,曾在原企業獲得的項目良好信息分不再計入個人得分,取得原注冊單位同意的除外。在建項目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每變更一次原項目負責人扣5分;在項目中標后、辦理施工許可前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每變更一次扣10分,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不能開工等原因除外。5、六、項目負責人計分規則項目負責人在市行政區域內無在建項目導致無法進行在建項目評分的,暫按70分計算;項目負責人有在建項目,在項目竣工前未評分的,視為無在建項目,暫按70分計算。項目經理中標新項目后,在建項目信用得分取最新竣工項目分值作為信用分;項目總監取所有有效期內項目的平均分為信用分。在建項目信用評分自項目竣工之日起計算,有效期3年,過期后不再計入個人得分。七、信用等級評價周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季度在浙江省建筑市場公共服務管理平臺上獲取企業信用分值,按照本方案規定的信用等級劃分標準進行分級,每季度公布一次。項目負責人信用得分在市建筑市場監管平臺獲取信用分值,每月公布一次。八、職責分工市住房6、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的組織實施、信用等級確定、評價結果使用等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本方案配合做好各自行政區域內信用評價的信息采集、評價結果使用和異議處理等工作,原則上在建項目信用評分及上傳委托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其余信用信息采集錄入由建筑市場管理科室統一實施。九、信用等級異議處理企業或項目負責人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錄入該信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后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修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信用信息公布前對企業信用等級、項目負責人信用得分在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3個工作日,企業或項7、目負責人對公示信息存在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書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對招投標等活動造成影響的自行負責。十、評價結果應用信用評價結果依法與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投標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激勵性評價等掛鉤,實行差異化管理。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對信用評價A級的施工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鼓勵降低工程各類保證金比例或者免繳保證金。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評級為D級及以下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應加強檢查頻次,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十一、監督管理及其他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進行信用評價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追究相關責任。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原有分數繼續有效,在建項目已評分的,按原暫行辦法執行,新開工項目及未評分的在建項目按本方案執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結合本方案實施情況,適時調整評分規則、信用等級劃分標準等內容。附件:1.市在建項目信用評分表(施工、監理)2.項目良好行為加分標準3.項目不良行為扣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