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Le****97
編號:894337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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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呆帳管理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處理呆帳,確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項權益,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各分公司應對所有客戶建立“客戶信用卡”,并由業務代表依照過去半年內的銷售實績及信用的判斷,擬定其信用限額(若有設立抵押的客戶,以其抵押標的擔保值為信用限額),經主管核準后,應轉交會計人員善加保管,并填記于該客戶的應收帳款明細帳中。第三條 信用限額系指公司可賒銷某客戶的最高限額,即指客戶的未到期票據及應收帳款總和的最高極限。任何客戶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過信用限額,否則應由業務代表及業務主管、會計人員負責,并負所發生倒帳的賠償責任。第四條 為適應市場,并配合客戶的營業消長,每年分兩次,可由業務代表呈請調整客戶的2、信用限額,第一次為6月30日,第二次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條。分公司主管視客戶的臨時變化,應要求業務代表隨時調整各客戶的信用限額,但若因主管要求業務代表提高某客戶信用限額所遭致的倒帳,其較原來核定為高的部分全數由主管負責賠償。第五條 業務代表所收受支票的發票人非客戶本人時,應交客戶以店章及簽名背書,經分公司主管核閱后繳交出納,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損失,則應由業務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負二分的一的賠償責任。第六條 各種票據應按記載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戶的要求不為或遲延提示,但經分公司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催討換延票時,原票盡可能留待新票兌現后始返還票主。第七條 業務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換其他支3、票充繳貨款,如經發現,除應負責該支票兌現的責任外,以侵占貨款依法追究其責任。第八條 分公司收到退票資料后,倘退票支票為客戶本人屬發票人時,則分公司主管應即督促業務代表于一周內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書人時,應即填寫支票退票通知單,一聯送背書人,一聯存查,并進行催討工作,若因違誤所造成的損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業務代表共同負責。第九條 各分公司對催收票款的處理,在一個月內經催告仍無法達到催收目的,其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應即將該案移送法務室依法追訴。第十條 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應取具警察機關證明、郵局存證信函及債權憑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調解的裁決憑證、破產宣告裁定等,其中4、的任何一種證件,送財務部做沖帳準備。第十一條 沒有核定信用限額或超過信用限額的銷售而遭致倒帳,其無信用限額的交易金額,由業務代表負全數賠償責任。而超過信用限額部分,若經會計或主管阻止者,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若會計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則業務代表賠償80%,會計及主管各賠償10%。若超過信用限額達20%以上的倒帳,除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外,分公司主管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第十二條 業務代表應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結行為者,以及沒有合法營業場所或虛設行號的客戶,不論信用限額若何,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賠償責任。送貨簽單因歸罪于業務代表的疏忽而遺失,以致貨款無法回收者亦同。第十三條 設立未滿半年的客戶,其信用限5、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如違反規定而發生呆帳,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全額。第十四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于其所負責的銷售區域內,容許呆帳率(即實際發生呆帳金額除以全年銷售凈額的比率)設定為全年的5。第十五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超過容許呆帳率的懲處如下:(一)超過5,未滿6者,警告一次,減發年終獎金10%。(二)超過6,未滿8,申誡一次,減發年終獎金20%。(三)超過8,未滿10,小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30%。(四)超過10,未滿12,小過二次,減發年終獎金40%。(五)超過12,未滿15,大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50%。(六)超過15以上,即行調職,不發年終獎金。若中6、途離職,于其任期中的呆帳率達到上列的各項程度時,減發獎金的比例,以離職金計算。第十六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低于5時的獎勵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二)低于4,高于3,嘉獎二次,加發年終獎金20%。(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0%。(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發年終獎金40%。(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50%。若中途離職,不予計算獎金。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以外人員的獎勵,以該分公司每年所發生的呆帳率,低于容許呆帳率時實行。內容如下:(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7、(包括4),每人加發年終獎金5%。(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0%。(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5%。(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0%。(五)低于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5%。第十八條 分公司因倒帳催討回收的票款,可作為其發生呆帳金額的減項。第十九條 法務室依第九條接受辦理的呆帳,依法催討收回的票款減除訴訟過程的一切費用的余額,其承辦人員可獲得如下的獎金:(一)在受理后6個月內催討收回者,得20%的獎金。(二)在受理后1年內催討收回者,得10%的獎金。第二十條 依第十一條已提列壞帳損失或已從呆帳準備沖轉的呆帳,業務人員及稽核人員仍應視其必要性繼續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獲得30%獎金。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呆帳賠償款項,均在該負責人員的薪資中,自確定月份開始,逐月扣賠,每月的扣賠金額,由其主管簽呈核準的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