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股份制改造中個問題及解決方案(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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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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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39個問題及解決方案1. 什么是股份制改組?答:股份制改組是指企業經過對業務、治理結構、財務等方面的改革與重組,將組織形式更改為股份有限企業的所有過程。依照我國企業法、證券法的規定,采納公開刊行股票方式進行融資的企業,必須具備股份有限企業的組織形式,所以,關于非股份制企業來.1. 什么是股份制改組?答:股份制改組是指企業經過對業務、治理結構、財務等方面的改革與重組,將組織形式更改為股份有限企業的所有過程。依照我國企業法、證券法的規定,采納公開刊行股票方式進行融資的企業,一定具備股份有限企業的組織形式,所以,關于非股份制企業來說,進行股份制改組是企業公開刊行股票并上市所一定2、的先期準備工作。2.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一般都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答:企業股份制改組應當吻合企業法中關于股份有限企業成立條件的規定,如改制目標是擬公開刊行股票上市的,則還一定吻合上市企業治理準則等相關上市企業的特別要求,以及證券法、交易所上市規則等關于公開刊行股票并上市的諸多法律規定。3. 將企業改構成擬刊行上市的股份企業主要從哪些方面著手?答:上市企業因為股東人數眾多,所以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對上市企業在業務競爭力上和內部治理、外面競爭的的規范性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要求。企業改構成擬刊行上市的股份企業也一定從業務、治理規范、同業競爭、關系交易等幾個方面著手,成立起吻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制度。43、. 企業改制一般需要經過哪些程序和步驟?答:從大的方面劃分,一般經過幾個階段:第一、擬定整體改組方案。一般由企業會同邀請的擁有改組和主承銷商經驗的證券企業(改組的財務顧問)依據企業實質狀況,依照相關法規政策和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擬定股份制改組及刊行上市的整體方案。第二、選聘中介機構。企業改制除需要邀請證券企業作為財務顧問以外,還需要邀請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財富評估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這些中介機構將在改制過程中共同證券企業及改制企業達成審計、財富評估、出具法律建議等必需的工作。第三、展開改組工作。這是改組方案的實行階段。假如企業改組涉及國有財富的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理、國有股權管理等諸多問4、題的,均須按要求分別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贊同文件。第四、倡導人出資。企業成立驗資帳戶,各倡導人按倡導人協議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比率出資,以實物財富出資的應辦理達成相關產權轉移手續。資本到位后,由會計師事務所現場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第五、企業籌委會會議,發出召首創辦大會通知。主要工作為初步審議企業籌備狀況及企業章程草案,并確立創立大會時間,發出召首創辦大會的通知。第六、召首創辦大會及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第一屆監事會會議。第七、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在辦理登記手續階段,主要工作為:改制后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名稱更改早先登記手續,并領取相關登記表格;企業改制需要新增錢幣資本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5、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遞交申請資料,資料齊全,吻合法定形式的,等待領取準予行政贊同決定書;領取準予行政贊同決定書后,依照準予行政贊同決定書確立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5. 企業改制方案主要由哪些內容構成?喬方律師答:企業改制方案是企業改制成功的要點,企業應當依據自己的實質狀況,聯合相關的法津、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的確可行的企業改制重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順利實行,獲得預期成效,達到促進企業發展的目的。一般而言,改制方案由以下幾塊內容構成:(一)業務重組方案。依據企業生產經營業求實質狀況,并聯合企業改制目標,采納合并、分立、轉產等方式對原業務范圍進行重新整合。(二)人員重6、組方案。指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企業職工的部署狀況,包含職工的分流、離退人員的管理等等。(三)財富重組方案。依據改制企業產權界定結果及財富評估確認額,確立股本設置的基根源則,包含企業凈財富的歸屬、辦理,能否有增量財富投入、增量財富投資者狀況等等。(四)股東結構和出資方式。包含改制后企業的股東名稱、出資比率、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詳細狀況。(五)股東簡況。包含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基本狀況,若有職工持股會等其余形式的股東要詳細說明其詳細構成、人數、出資額、出資方式等。(六)擬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結構。選擇哪一種企業形式,有限責任企業、股份合作制或其余形式。法人治理結構是指改制后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包含高7、權益機構,能否成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還是設履行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的設置等。6. 企業改制成擬上市的股份企業時,企業原有的非經營性財富怎么辦理?答:應當予以剝離,不可以作為出資進入股份有限企業。擬刊行上市企業在改制重組工作中,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部署好分流人員并妥當部署學校、醫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務、社會保障等社會職能機構,擬定相應的辦理方案。7. 企業改制時,可以以企業業務的一個環節或一個部分組建為擬刊行上市公司嗎?答:不可以。擬刊行上市的企業改組應當依照突出企業主營業務,擁有獨立完好的生產經營系統。所以原則上應采納整體改制方式,將企業經營性財富整體進入股份有限企業。這意味著倡導人如以非錢幣財8、富出資,應將展開業務所必需的固定財富、在建工程、無形財富以及其余財富完好投入擬刊行上市企業。8. 企業改制用股權或債權出資組建擬刊行上市企業應注意什么問題?答:第一、擬刊行上市企業不該是主要以股權或債權出資組建的投資企業或控股企業;第二、企業以擁有的股權出資成立擬刊行上市企業的,股權應不存在爭議及潛伏瓜葛,倡導人應當可以控制;第三、作為出資的股權所對應企業的業務應與所組建擬刊行上市企業的業務基本一致。9. 企業改制組建擬上市企業時,可以將商標、特許經營權、專利技術等予以保留或另行轉讓嗎?答:依據相關規定,假如無形財富與擬投入上市企業的經營性業務相關系,就應將這些無形財富,包含商標、特許經營權、9、專利技術等,同時投入擬上市企業。10. 兩個以上的企業以倡導人的身份以經營性業務和財富共同出資組建擬刊行上市企業時,應注意什么問題?答:應注意吻合以下要求:第一、業務和財富應完好投入擬刊行上市企業;第二、所投入的業務應同樣,也許存在生產經營的上下游縱向聯系或橫向聯系。l1.企業改制成擬上市企業時,在獨立經營方面應當滿足哪些詳細要求?答:上市企業的經營獨立性包含財富獨立完好、人員獨立、機構獨立以及財務獨立幾個方面。12. 如何理解上市企業財富獨立完好性的要求?喬方律師答:財富獨立完好主若是要求:(1)倡導人或股東與擬刊行上市企業的財富產官僚明確界定和劃清;(2)與經營業務相關系的商標、專利技術和10、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財富應進入企業并辦好相關轉讓手續;(3)刊行上市企業應有獨立于主倡導人或控股股東的生產經營場所,土地使用權應合法獲得并應保證有較長的租借限期或確立的收費方式。13. 如何理解上市企業人員獨立的要求?答:人員獨立主若是要求:(1)擬刊行上市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專職在企業工作并領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擬刊行上市企業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單位及其手下企業擔當除董事、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也不得在與所任職的擬刊行上市企業業務同樣或周邊的其余企業任職;(2)控股股東、其余任何部門或單位或人士介紹前款所述人員人選應經過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擬刊行上市企業董事11、會和股東大會作出的人事任免決定;( 3)擬刊行上市企業應擁有獨立于股東單位或其余關系方的職工,并在相關社會保障、工薪酬勞、房改花費等方面分帳獨立管理。14. 如何理解上市企業機構獨立的要求?答:機構獨立主若是要求:(1)擬刊行上市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辦公機構與控股股東完好分開,不得出現混雜經營、合署辦公的情況;(2)控股股東及其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擬刊行上市企業的機構設置;(3)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擬刊行上市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不存在上下級關系,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擬刊行上市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15. 如何理解上市企業財務獨立的要求?答:財務獨立主若是要求:(1)擬刊行上市企業應成立其12、自己的財務會計部門,成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和財務管理制度,并吻合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獨立進行財務決算;(2)擬刊行上市企業應擁有其自己的銀行帳戶,不得與其股東單位、其余任何單位或人士共用銀行帳戶;(3)股東單位或其余關系得以任何形式戰勝擬刊行上市企業的錢幣資本或其余財富;(4)擬刊行上市企業應依法獨立進行納稅申報或履行繳納義務;(5)擬刊行上市企業應獨立對外簽訂合同;(6)擬刊行上市企業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手下單位、其余關系企業供給擔保,或將其擬刊行上市企業名義的借款轉借給股東單位使用。16. 企業改制成擬上市企業時,擬上市企業的主要業務可以與實質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業務同樣或相似嗎?答:不可13、以。企業改制中應特別注意防范同業競爭狀況的刊行,因為同業競爭會以致擬上市企業與實質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利益矛盾,不利于保證擬上市企業的經營獨立性和保護企業及其股東的權益,這是為法律所嚴禁的。17. 企業如何去判斷發生了同業競爭呢?答:同業競爭并無明確的法律標準,一般來說可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代替性、市場差異等方面判斷,并應充分考慮對擬刊行上市企業的客觀影響。18. 企業改制為擬上市企業過程中遇到同業競爭問題時應如何解決?答:解決門路有多種:第一、經過收買、拜托經營等方式,將相競爭的業務會合到擬刊行上市企業;第二、競爭方將相關業務轉讓給沒關系的第三方;第三、擬刊行上市企14、業放棄與競爭方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第四、競爭方就解決同業競爭,以及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書面承諾。l9.企業改制為擬上市企業過程中,所涉及的關系方有哪些?答:上市企業一定采納合法有效的措施減少并規范關系交易,以防范因關系交易而傷害企業及股東的利益。所以,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企業過程中一定要理順與改制前的關系企業之間的關系關系。需要解決的前發問題是哪些人或法人構成關系方。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下述幾類主體構成關系方:(1)控股股東;( 2)其余股東;(3)控股股東及其股東控制或參股的企業;(4)對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5)刊行人參加的合營企業;(6)刊行人參加15、的聯營企業;(7)主要投資者個人、要點管理人員、中心技術人員或與上述關系親近的人士控制的其余企業;(8)其余對刊行人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20. 關系交易有哪幾類?答:關系交易是上市企業與關系方所從事的以下幾類交易:(1)購銷商品;( 2)買賣有形或無形財富;(3)吞并或合并法人;(4)出讓與受讓股權;(5)供給或接受勞務;(6)代理;(7)租借;(8)各種采納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拜托經營等;(9)供給資本或資源;(10)協議或非協議贊同;(11)擔保;(12)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的轉移;(13)向關系方人士支付酬勞;( 14)合作投資成立企業;(15)合作開發項目;(16)其余對刊16、行人有影響的重要交易。21. 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企業過程中,為理順關系關系有必需注意哪些問題?答:第一、倡導人或股東不得經過保留采買、銷售機構,以及壟斷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擬刊行上市企業的業務經營;第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擬刊行上市企業應擁有獨立的產、供、銷系統,主要原資料和產品銷售不得依賴股東及其手下企業;第三、專為擬刊行上市企業生產經營供給服務的機構,應重組進入擬刊行上市企業;第四、主要為擬刊行上市企業進行的專業化服務,應由關系方歸入(經過出資投入或銷售)擬刊行上市企業,或轉由沒關系的第三方經營。22. 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有哪些特別的程序性要求?答:為保護國家利益,防范國有財富流失,依照國有財富17、督查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建議,國有企業在改制前,第一應進行清產核資,而后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再進行財富評估。23. 什么是清產核資?答: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財富督查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的程序、方法,組織企業進行帳務清理、財富清點,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財富損益,從而真實反響企業的財富價值和重新鑒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它主要包含財務清理、財富清點、價值重估、損益認定、資本核實和完美制度等工作內容。24. 企業應當按什么樣的程序進行清產核資?答:除國家還有規定外,企業清產核資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1)企業提出申請;(2)國有財富督查管理機構批復贊同立項;(3)企業擬定工作實行方案,并組織帳務18、清理、財富清點等工作;(4)邀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相關損益提出鑒證證明;(5)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6)國有財富督查管理機構對財富損益進行認定,對資本核實結果進行批復;(7)企業依據清產核資資本核實結果批復調帳;(8)企業辦理相關產權更改登記和工商更改登記;(9)企業完美各項規章制度。25. 國有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企業時,需要接受財富評估的財富有哪些?答:改制時應當依據企業改制的方案確立財富評估范圍,基根源則是:進入股份有限企業的財富都一定進行評估。26. 改制為擬上市企業進行財富評估應由什么樣的機構進行?答:擬改組上市的企業在進19、行財富評估時,一定由獲得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財富評估機構進行評估。27. 企業改制為擬上市企業時,其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進行評估?答: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的,應當由土地財富的使用單位或擁有單位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而后邀請擁有a級土地評估資格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需要經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后,才能作為折股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數額的定價基礎。28. 企業改制時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辦理?答:從我國目前的實踐來看,主要經過四種方式辦理:第一、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改制前的企業已經繳納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將土地作價以國有法人股的方式投入上市企業。第二、擬上市的股份有20、限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直接獲得土地使用權。第三、改制前的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由上市企業與原企業簽訂土地租借合同,由上市企業實質占用土地。第四、受權經營。關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贊同實行受權經營或國家控股企業試點的企業,可采納受權經營方式配置土地。此中,經國務院贊同改制的企業,土地財富辦理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余企業的土地財富辦理方案應報土地所在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29. 國有企業在改制成立股份企業時,關于國有財富折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答:國有企業改構成立股份企業,在財富評估和產權界定后,應注意:一、須將凈財富一并折股,股權性質不得分設;二、其21、股本由依法確立的國有持股單位一致擁有,不得由不一樣的部門或機構切割擁有;三、要按在股份制試點工作中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保證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該國有法人單位應為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企業)的控股地位。30. 國有企業改制進行國有財富折股時,可以低價折股嗎?答:國有財富折股時,不得低估作價并折股,一般應以評估確認后的凈財富折為國有股股本。但是,在必定的市場條件下,也贊同企業凈財富不完好折股,即國有財富折股的票面價值總數可以略低于經財富評估并確認的凈財富總數,但與募股方案和估計刊行價格一并考慮,折股比率(國有股股本刊行前國有凈財富)不得低于60%。股票刊行溢價倍率(股票刊行價格股票22、面值)應不低于折股倍數(刊行前國有凈財富國有股股本)。凈財富未所有折股的差額部分應計入資本公積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資本(凈財富)轉為負債。31. 企業改制成即刻,其財富評估增值部份能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答:常有的企業成立方式是主倡導人以經營性凈財富或經營性實體(包含子企業、分企業)評估作價,并聯合其余倡導人以現金或非錢幣財富出資成立企業。企業以非錢幣性財富出資時,財富評估增值部份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辦理:(1)以整體財富出資時,收到的對價是被投資方的股權(即整體財富評估增值部份屬于股權支付對價)暫不計算確認財富評估增值部份的所23、得或損失。(2)以其余非錢幣性財富出資時,應當將其非錢幣性財富評估增值額部份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法所指的非錢幣性財富包含:企業擁有的錢幣性財富(即企業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立金額的錢幣收取的財富,包含現金、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以外的財富,包含存貨、固定財富、無形財富、股權投資等。32. 有限責任企業整體更改時,凈財富折股如何納稅?答:有限責任企業整體更改時,除注冊資本外的資本公積、盈利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按以下狀況差異納稅:(1)資本公積、盈利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中屬于個人股東的部份資本公積中轉增股本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24、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盈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獲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盈利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應當繳納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利公積金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屬于股息、盈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獲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收稅。(2)資本公積、盈利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中屬于法人股東的部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0118號)規定,“除還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納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質做利潤分配辦理(包含以盈利公積和未分配利25、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所以,有限責任企業整體更改為股份有限企業視同于利潤分配行為,按以下原則辦理資本公積不屬于利潤分配行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盈利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進行轉增時視同利潤分配行為。不一樣于個人股東,企業制企業進行分紅時,法人股東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假如法人股東與企業所合用的所得稅率不一致時,法人股東是需要補繳所得稅差額部份。33. 企業改制時將產權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個人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企業改制職工獲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832號)的稅收要求,個人無償獲取的股份時應當按以下26、方法繳納:(1)企業在企業制改造時將相關財富無償以股份方式量化到個人時,包含企業將歷年積蓄的勞動分紅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個人時,都一定按“薪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2)企業給職工免費贈予股票(股權),無償給職工配股時,其實質上是企業將一部分股份無償轉讓給雇員。對個人獲得的這部分股份屬于因受雇而獲得的酬勞,應按獲得股權的公允價值(或市價),依照“薪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34.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變職務科技成就以股份或出資比率獎勵個人時能否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答: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就轉變相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945號)的規定,科研27、機構、高等學校轉變職務科技成就以股份或出資比率等股權形式獎勵個人時,履行以下個人所得稅政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變職務科技成就以股份或出資比率等股權形式恩賜個人獎勵,獲獎人在獲得股份、出資比率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獲得按股份、出資比率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率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35. 企業改制成即刻如何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答:改制成即刻的非錢幣性財富出資行為會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主要財富形態可以分為有形動產、無形財富和不動產。此中:有形動產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而無形財富和不動產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1)當企業以整體經營性財富出資并倡導成立企業時,屬于轉讓企業所有產權,即整28、體轉讓企業財富、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所有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所有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收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2)當企業以貨物出資時,應當視同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上述所指貨物包含企業流動財富中的存貨、固定財富中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余辦公物件等動產。(3)當企業以不動產、無形財富出資時,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相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規定不需要繳納營業稅。36. 企業改制重組有哪些契稅減免政策?答: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權屬轉移,包含出資方29、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資、企業成即刻購買土地使用權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為。依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宣告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履行限期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時所涉及的契稅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1)企業整體改制或整體更改時,對改建后的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即改建成立后的企業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權屬的更改時,免征契稅。(2)非企業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企業,以其部分財富與他人組建新企業,且該國有獨資企業(企業)在新設企業中所占股份超出50的,對新設企業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30、3)企業在改制重組時,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免征契稅。37. 企業改制時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能否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答: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關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獲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按其所獲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目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詳細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的規定,涉及投資業務的土地增值稅繳納按以下原則辦理:(1)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2)對投31、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38. 如何認定企業履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合法性?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行細則規定,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抗爭,或未經過法律、法規的明確受權地方政府自行擬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不可以作為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法律依照。實踐中,刊行看管部門一般關注刊行企業以下稅收問題:(1)刊行企業刊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國家法規政策能否存在不符,假如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與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符也許越權審批的狀況,刊行企業應當供給省級稅務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并由律師出具法律建議,刊行企業同時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繳32、稅款的重要風險提示;(2)刊行企業應當充分表露刊行前三年有無稅收方面的違紀、違規行為,能否遇到稅務部門的處罰。(3)關于不吻合國家稅法規定的也許違反國家稅法的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繳(包含滯納金)風險,一般要求由刊行前原股東承諾肩負。39. 企業股份制改組過程中,律師能為企業供給什么法律服務?答:企業股份制改組中,律師主要從事相關文件和事項的合法性審察工作,并出具法律建議書,詳細包含以下幾項內容:第一、對企業申請進行股份制改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審察;第二、對倡導人資格及倡導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察;第三、對倡導人投資行為財富狀況的合法性進行審察;第四、對無形財富權益的有效性和辦理的合法性進行審察;第五、對原企業重要更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察;第六、對原企業重要合同及其余債權、債務的合法性進行審察;第七、對改制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訴訟、仲裁或其余爭議供給解決方案;第八、他一些必需的核查、考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