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絕緣材料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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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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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絕緣材料公司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制度辦法匯總
1、工傷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規范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復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 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三、責任 1、辦公室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科室、車間負責履行本制度。四、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586號令)、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范圍 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2、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1.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 患職業病的; 1.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以及下落不明的; 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 在工作時間3、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 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 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4、(包括伴有重傷、輕傷)。4、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七、事故的報告 1、 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報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辦公室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2、 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重傷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主管部門報告;死亡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級安監部門或事故發生地安監局報告;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上級安監部門或事故發生地安監局報告。八、事故報告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5、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采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1、事故發生后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盡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 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現場目擊者;班組、車間負責人; 6、安全員;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1、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1 輕傷事故由辦公室牽頭組織辦公室、生產科、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1.2 重傷事故由公司辦公室、安全管理人員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1.3 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辦公室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2、 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7、工作。 3、 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于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后果嚴重并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4.1 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4.2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4.3 工傷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 造成重大傷亡的; 4.4 工傷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5 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 工傷事故的善后的經濟補償處理,由辦公室負責聯系陪同進行工傷鑒定后,會同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6、 辦公室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 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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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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