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任免及考核獎懲制度.doc
下載文檔
1、公司人事任免及考核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進行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一經(副)理、科(副)長。 部門職員一業務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個等級。 第四條 每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職位等級。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于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制表”,經總經理核定2、后轉送董事會核定。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后,報請董事會批準。 (四)科長一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請董事會批準。 (五)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并按其學歷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3、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間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考;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五)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六)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七)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八)末滿十五周歲者; (九)主管人員,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四十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 新進4、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繳驗戶籍冊。 (四)繳驗醫院最近一個月體格檢查表。 (五)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六)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章規定的志愿書及保證書(保證服務期間行為、安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繳勞工保險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服 務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沒有提及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5、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實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守規則,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從業入員因過失或故意導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四十二小時6、,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制,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十九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的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二十條 上、下斑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七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十小時。所延長時效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7、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的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員值日值宿,其辦法另定。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辦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八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六天。 (8、五)娩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9、假,最多十五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末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合,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二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上交,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延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批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經理批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批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 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10、發。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四條一、二款規定可請病、事假的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末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三十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三十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日數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一條 特別休假,應在步步為營妨礙工作的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11、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考 核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的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的責任。每三個月一次,應將各項人員的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凡列優等及劣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分別于各員工到職屆滿年的月份辦理。由人事部門每月將當月份到職滿一年的人員考核名冊,分別列送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12、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優等或劣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條 凡考核列優等者,經總經理核準予以二級以上的晉級或升級,列甲等者晉升二級,列乙等者晉升一級,列丙等者留任原級劣等者免職,均以各員工任職期滿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執行。但在考核年度內曾經核準升職或升級者,該年度考核不再晉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科長以上人員及優等的考核。由直屑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他人員均由各部門經理核定。 獎 懲 第三十六條 員工的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及升遷或晉級四種,13、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予記功或記大功: 1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方法作重大改革的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而成效顯著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14、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以上獎金數額,各視實際貢獻的價值決定。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升遷或晉級: 1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2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的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為證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以上晉級可視實際情況晉升一至二級。但其薪級已達本等最高級者,可改發相當級數薪水的全年份獎金。 第三十七條 員工的懲誡,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15、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攜帶不必要物品入廠者。 2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擅用他人的工具及設備者。 4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的物品者。 5涂寫墻壁、機械用具有礙觀看者。 6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者。 3.對上級主管的命令,有不同意見,未予婉轉說明,或雖經陳述,未被采納,而擅自違抗指揮者。 4.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5.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導致部下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者。 6.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7.故意涂改、丟失記時卡者。 16、8.對同事有脅迫、憫嚇及欺騙行為者。 9.在工作時間磕睡者。 10.在公司易燃場所吸煙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降級: 1在公司或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漏公司業務機密者。 3在工作時間內偷獺睡覺者。 4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5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6一年內記過二次者。 以上降級,應視各款實際情況降一至二級,無等級可降者,應予降等改任。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免職: 1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2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事業者。 3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17、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4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謠撞騙者。 5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6末按照規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8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9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0攜帶武器、兇器或違禁品,前來公司者。 11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者。 12散播有損本公司的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因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4有煽動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15觸犯刑律,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者。 16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十八條 員工的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記功、警告、記過18、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余均須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三十九條 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四十條 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抵警告,記功抵記過,記大功抵記大過。 離 職 第四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公司規章的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宋確定者。 第四十二條 前條第(一)、(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19、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四十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紹,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減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于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雇,并照上項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策四十五條 員工在接到前項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的工作時間,其請假日的薪水照發。 第四十六條 20、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井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公司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 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的薪水為準。 第四十七條 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遞交給公司的主管人員批準,事后匯報總經理批準。其為副經理以上人員者,應轉總經理批準。批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四十八條 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應依21、法追究其賠償。 退 休 第四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退休,經核準后生效: (一)服務滿十五年,男性年滿五十五歲,女性年滿四十五歲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策五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服務滿五年,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歲者。 (二)服務滿三十年者。 (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經勞保指定醫院證明屬實者。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第五十條第二款應予命令退休的員工身心強健仍能勝任其職者,經童事會核定;可延長其服務期間。 第五十二條 退休金的給予,以退休人員在職員后六個月的平均薪津(包括本薪及職務加給)為基數;于核準退休時依下表規定一次發給,但自請辭22、職、停職、免職者均不發給。 第五十三條 申請退休由申請人填具申請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務單位填具命令退休表,連同戶籍及其他證明文件報核。其服務年資按到職之日起至服務最后之日計算,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年齡以戶籍記載為準。 第五十四條 奉準退休的員工如因本公司或關系企業工作需要,可以作為約聘或定期契約人員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員。 保 險 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員工,應一律參加勞動保險。 第五十九條 參加勞動保險,應于新進公司同時,親自填寫保險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辦參保手續。應納保費,由公司補助百分之八十,自行負擔百分之二十。自行負擔部分,由發薪部門,按月在應領的薪水內代為扣繳。 23、第六十條 參加勞動保險后,其應享的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應由本公司人事部門代向保險公司洽辦。保險人除依法應享的給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的賠償或補助。 出 差 第六十一條 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應依規定標準報支交通費、旅館費、膳雜費及特別費。其中除交通費可按現行費率報支,膳雜費可按日計支外,其余各項費用,均應檢據報銷。如無法取得支出的原始憑證單據者,應申述理由,呈奉經理核準后,才能報支。 第六十二條 出差天數,應由指派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務提前完畢,應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滯留。如因公確實無法于核定天數前返回者,應列具事實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準后,方得支給旅費。如出差地區可當天往返24、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六十三條 出差前,可酌情預借旅費。 第六十四條 出差國外,應依規定標準報支交通費、旅館費、膳雜費、特別費及手續費。其中除膳雜費按實際出差日數核支外,其余均須檢據核實報支。 第六十五條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國外出差標準八折支給。 第六十六條 出差同一地點半月以上者,旅館費及膳雜費八折支給,二個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給。 第六十七條 國外出差應按照最近路線直赴出差地點,非經許可,不得繞道或延滯非公差地區。 第六十八條 出差國外,可酌借必要旅費,辦理結匯。回國后應即報銷旅費,多繳少補。 第六十九條 出差國外期間,不得有危害國家民族或本公司的行為言論,并遵守出差國當地的法律25、及習慣,如因違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負責,與公司無關。返國后,應于一個月內提出考察或工作報告。考察報告之內容應力求充實,并對公司業務應提出具體改進意見。如未依期提出報告者,旅費暫緩核銷。 福利及建議制度 第七十條 本公司依法提拔福利金,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福利事宜。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組織辦法另定,并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呈報。 第七十一條 本公可員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的福利設施。 第七十二條 本公司為協助同仁解決困難,并期溝通上下意見起見,特設立“員工建議制度”。 第七十三條 本公司行政部門,均設置意見箱,由高級主管親自定期啟閱。員工對于工作上的困難,無法由直屬主管或同一部門同仁協26、助解決,必須由上級主管或其他部門人員協助者;或對公司某項措施未能滿意提出申訴者;或發現有人營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證據擬予檢舉者;或根據平時服務經驗、學識及研究心得,對公司經營、管理等提供建設性的建議者,均可以書面列具理由、事實、內容等投入意見箱內;亦可公開呈報上級主管轉呈總經理或有關部門主管核閱。如因文字表達困難,或其他原因,不便以書面說明,而須以口頭報告者,可先以簡略報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見箱內,等高級主管人員拆閱后,再定期約見。 第七十四條 提供意見人必須簽其真名,填明服務部門,否則不予受理。如屬檢舉性質案件,檢舉人應負法律責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實,惡意中傷誣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訴告外,本公司將再依第三十七條有關的規定對檢舉人予以懲處。 第七十五條 本公司對提供的意見,經采納施行后,可視其對本公司的貢獻價值分別給予獎勵。如果是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者,除對檢舉人酌情給予獎勵外,并為其永保機密。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后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