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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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制度名稱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受控狀態編 號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第1章 總則第1條 為了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根據相關審計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是指審計部為確保審計質量,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制定并運用的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包括機構自我控制和項目自我控制。第3條 機構自我質量控制主要是指審計部工作、審計人員配備、上崗資格管理、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工作實施、工作2、底稿復核、審計文書簽發、重大事項請示、審計資料歸檔等全面的質量控制。第4條 項目自我質量控制主要是指審計小組開展審計項目時,對確定項目小組成員、確定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審計方案、搜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意見、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實施后續審計、歸集審計檔案等全過程的質量控制。第5條 審計部在進行質量控制時應重點遵循4個原則:系統性、重點性、可行性、經濟性。在項目實施時有效運用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審計事項都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第2章 機構自我控制第6條 審計部代表審計委員會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凡集團內部審計事項統一歸審計部管理。第7條 審計部應當要求并3、督促全體審計人員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恪守職業道德規范,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忠于職守、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8條 審計部要確保審計人員達到并保持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專業能力,為審計人員提供適當的專業培訓機會。第9條 審計部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分級督導制度,審計項目組長為一級督導責任人,審計部負責人為二級督導責任人,督導人員負有指導、監督和復核責任。第10條 根據崗位分工和審計工作需要建立分級匯報制度,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應及時向審計項目組長、審計部負責人匯報,由審計部負責人根據事項的情節輕重出處理。第11條 審計部應當加強對委托審計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合理確定委托審4、計事項,選擇信用好、專業能力強、認真負責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確保審計質量。第12條 審計部在接受審計業務時,應當考慮自身能力和獨立性,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分析審計風險,必要時可向有關專家咨詢。第13條 審計部應定期召開部門會議,進行政策和業務學習,同時對質量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分析,對審計事項進行總結和評價,以便及時發現問題,不斷完善質量控制制度,盡可能降低審計風險。第14條 審計通知書、項目工作方案由審計部負責人審批;審計報告、處理建議由審計部負責人審核后報審計委員會領導審批。第15條 審計部應自覺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積極利用外部力量,建立評價檢查制度,加強5、對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與管理。第3章 項目自我控制第16條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貫穿于審計活動的全過程,具體包括以下5個方面的內容。1審計準備。2審計實施。3審計報告。4審計處理。5審計檔案。第17條 審計項目立項后,審計項目組長應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制定可行的審計方案,審計方案的內容包括審計目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程序和實施方案等。第18條 審計人員應有針對性地搜集相關審計證據。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等。第19條 審計項目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審計方案和程序,及時編制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必須內容完整、格式規范、記錄清楚、結論明確。若發現審計方案不適應實際需要6、時,應向審計部負責人請求調整方案,并按調整后的方案實施。第20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以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不應當發表審計意見。第21條 編制審計報告。1編制審計報告必須以相關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審計證據為依據。2審計報告的審核審批。(1)審計報告經審計部負責人審核后,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2)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審計小組應當進行重新核實、研究,必要時修改審計報告。(3)審計項目組長應依照授權審批權限依次上報領導審批。第22條 審計項目組長在審核審計報告時,應召開審計小組會議,根據不同情況,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第23條 審計人員所應承擔的審計責任1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2對未執行必要審計程序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承擔責任。第24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承擔的審計責任1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2對審計事項的定性和政策運用負責。第25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搜集與審計項目相關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資料,經審計部負責人復核后,按規定及時歸檔。第4章 附則第26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第27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