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遲到早退請假曠工考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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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7136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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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遲到、早退、請假、曠工考勤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全體職工的紀律觀念,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勤制度是加強公司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效率,搞好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全體員工要提高認識,自覺地、認真地執行考勤制度。 第三條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 第四條 各部門經理、主管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工作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五條 公司考勤實行打卡制度,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計每日2次2、)。員工應親自打卡,不得幫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幫助打卡。 第六條 考勤記錄作為年度個人工作考評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七條 工作時間 1、本企業全體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一律以八小時為標準。 2、上午上班時間為8時30分,下班時間為12時;下午上班時間為13時,下班時間為17時30分。 第八條 遲到、早退 1、班15分鐘以后到達,視為遲到,下班15分鐘以前離開,視為早退。 2、以月為計算單位,第一次遲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遲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遲到早退扣款30元,累計增加。 3、遲到早退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4、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3、故等特殊情況,屬實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可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第九條 請銷假 1、主管以下人員(含主管)請假一天的由部門經理批準,兩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的由總裁批準;部門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請假由總裁批準。所有請假人員都須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2、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考勤卡,應及時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 第十條 病假 1、員工本人確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須經部門經理批準,報人力資源部備案,月累計超過兩個工作日者,必須取得區級以上醫院開據的休假證明。 2、患病員工請假須由本人或由直系親屬于當日九點前向所在部門領導或公司主管領導請假,經批準后方可休假。 3、經公司4、領導批準,當月累計病假兩日(含兩日)以內的,每日扣績效考核分值3分。 4、患病員工如有區級以上醫院開據病假條的,當月病假累計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績效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全部績效工資;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者試為自動辭職或按北京市相關政策執行。 5、員工必須在病愈上班兩日內將病假條主動交給人力資源部核查存檔。 第十一條 事假 1、員工因合理原因須要本人請假處理,并按規定時間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休假,稱為事假。 2、請事假的員工必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急情況,必須由本人在早晨九點以前請示公司領導),如實說明原因,經部門領導報經公司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5、。 3、事假按照日工資標準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點時間調休,但必須經過公司領導的批準,經批準的調休事假可不扣發。 5、員工在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本人離開崗位處理的,也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年假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享受每年7個日歷日的年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長假期不超過14個日歷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當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計到第二年。 第十三條 婚假 1、員工請婚假時,必須本人持法定的結婚證填寫婚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準,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2、婚假假期為三天,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為晚婚,晚婚假期共計10天。 第十四條 產假 1、女員工正常生育時6、,給予90天(包括產前15天)產假,難產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增加30天產假。 2、女員工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20-30天妊娠假,懷孕三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妊娠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90天產假。 3、女員工休假前需要有醫院證明,經所在部門經理同意后,報人力資源部批準,方可休假。 4、男員工產假的護理假為15天。 第十五條 喪假 員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滿周歲的子女)死亡,可辦理喪假,員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員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員工辦理喪假需在假前寫出申請,部門經理簽字后,經人力資源部批準后,交考勤員考勤。 第十六條 曠工 1、未向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書面申請并經批準者,或未按規定時間請假,或違反病、事假規定,或違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關規定等行為,均視為曠工。 2、曠工一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20%;曠工二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50%;曠工三日(含累計)者,當月只發580元的工資;曠工超過三日(含累計)者,公司視情況給予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