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人事錄用及薪酬福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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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9727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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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人事錄用及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為健全醫院管理體系,明確醫院與員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雙方的利益,加強人事管理和員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醫院效益,依據政府相關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醫院正式錄用的員工及試用期內的試用人員。醫院聘用的其他人員可參照執行。第二章 錄用管理第三條 本醫院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實行招聘制。醫院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與錄用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1年的試用期2、,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由醫院董事會聘任的醫院高級管理人員,其試用期由董事會決定。第四條 醫院各科室根據業務需要,提出用人需求;人事科負責編制人事招聘計劃,制定具體的人事招聘工作方案,發布招聘信息,組織人員初選、面試等工作;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應聘登記表,正式錄用前要填寫員工入職申請及審批表,并提供和出示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職(執)業資格證書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資料原件和復印件。第五條 醫院招聘計劃和招聘公告應經董事會批準。員工入職需經用人科室負責人及科室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提交董事會批準。第六條 新錄用員工于報到之日應向醫院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職(執)業3、資格證書等復印件,并填寫員工登記表。第七條 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視為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醫院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 以欺詐手段與醫院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二) 體檢不合格的;(三) 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的;(四) 不勝任工作的;(五) 無法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義務連續或累計時間超過5天以上的(因公受傷除外);(六)按照醫院有關規定達到嚴重違紀行為標準的;(七)未按約定時間、地點入職到崗達3天的。第三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考勤與請假管理第八條 醫院按國家規定實行標準工作制,每周工作5日、每周40小時,實行上、下班按指紋考勤管理。需值夜班科室每月應向醫院提交值班表。第九4、條 醫院安排員工在周六、周日和國家法定節日放假休息,少數民族假日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加班(一) 醫院不提倡加班,員工應妥善安排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二)確因工作需要員工加班的,須經院領導批準。加班應從嚴審批,除非十分必要,不得安排。(三)經批準的加班,醫院根據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倒)休。第十一條 員工應按醫院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無故請假、中途擅離職守;員工在上班期間因公外出,應先向直接上級報告,獲批后方可離崗。第十二條 遲到、早退在醫院規定的上班時間開始后10分鐘(含)內仍未到達工作崗位的,視為遲到;在醫院規定的下班時間之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5、視為早退。第十三條 員工請(休)假管理詳見醫院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八種:(一)事假事假是指員工占用工作時間處理個人事務、經批準后執行的假期。(二)病假病假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給予的醫療期,從員工病假(病休)時間開始累積計入醫療期。(三)年休假1、年休假為國家規定,根據員工工作年限設定的帶薪休假。2、年度休假施行員工本人預報申請,并由醫院根據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醫院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3、年休假當年度有效,分段休息,員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可用來抵補病假、事假。(四)探親假凡在醫院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其配偶不在河南省內,不能6、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在同省范圍內,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五)婚假員工憑結婚證書給予婚假,符合初婚、晚婚條件的(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按國家規定增加獎勵假。(六)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或者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喪假。(七)產假產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八)工傷假指發生工傷事故后,治療和休養所需要的時間,在此期間工資照發。工傷假期就是指員工發生工傷,需要停工進行治療并保留薪資的期限。第十四條 員工請假均應事前履行請假手續,提前填寫請(休)假申請單并按審批權限經上級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實施。其中,員工請病假一次在3天(含)以7、上的,須提供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無有效證明的作曠工處理。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一律作曠工處理:(一) 員工不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的;(二) 請假未批準擅自缺勤的;(三) 以謊報、偽造證明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假期的;(四) 超假未歸的;(五) 在請假期間為其它單位工作或提供有償勞動的;(六)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請假的。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 醫院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二)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醫院和員工各執一份。(三)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醫院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與新錄用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8、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醫院將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試用期、見習期規定(一)醫院對新錄用人員按國家規定實行3個月的試用期。對特殊人才,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可免除試用期。(二)各用人科室應在試用期滿前10天對該試用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者,轉為見習期人員或正式員工。對業績突出的,經院長辦公會通過后可縮短結束試用期。(三)對考核不合格或具有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醫院解除勞動合同。(四)需經見習期的人員,見習期為1年(含試用期)。第十九條 醫院為員工提供技術培訓的,應雙方簽訂培訓協議,就服務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金的數額等進行約定。第二十條 對9、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醫院將與之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就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條款、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及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等進行約定。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一)醫院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就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變更。(二)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醫院可與員工協商就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變更。(三)當員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醫院有權變更其勞動崗位及相應的勞動報酬,員工應予以服從醫院安排: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10、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調整工作崗位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需要重新調整工作崗位的。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一) 醫院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按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1、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的;2、本人負責的工作未交接清楚或業務應收款項尚未清理完畢的;3、欠醫院款項尚未清理完畢;4、作為與醫院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的當事人,而訴訟或仲裁尚未結果;5、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11、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按醫院有關規定發生嚴重違紀行為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實際經濟損失達壹仟元(含)以上的;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醫院提出,拒不改正的;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醫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12、,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醫院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四條 當發生按國家規定不能當即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的,醫院將依法辦理。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有一方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期滿13、即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 員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參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執行。第二十六條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一)由醫院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凡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醫院將按規定支付。(二)醫院為員工提供專項技術培訓并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如員工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醫院支付違約金,其違約金的金額為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給醫院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以經濟賠償。(三)醫院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簽訂保守14、商業秘密協議約定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條款、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以及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等,如員工與醫院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違反規定的,員工應向醫院支付違約金。(四)員工違反醫院保密制度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醫院造成損失的,應對醫院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五)員工違反醫院行為規范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給醫院造成損失的,應對醫院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六)員工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未提前30日通知醫院解除勞動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告知醫院解除勞動合同等),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醫院造成經15、濟損失的,還應當按照下列實際經濟損失向醫院支付賠償金:1、醫院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2、醫院為其支付的各項長期或短期業務培訓費用;3、因醫院交予的任務被迫中斷導致業務流失或他人索賠等情況的產生,而給醫院造成的經濟損失;4、本人所操作的業務不能收回應收賬款的,應按醫院的實際經濟損失予以賠償;5、給醫院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第五章 薪酬福利管理第二十七條 本醫院工資分配實行月薪制與績效考核加獎勵相結合的辦法,按照效益優先的原則,將責任、貢獻、效益與風險有機結合,先考核后發放,重點體現激勵功能。詳見員工工資待遇參照表。醫院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并為員工提供相關福利待遇。1、 醫院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16、為其辦理意外保險。2、員工在醫院工作滿1年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及基本養老保險費。3、員工在醫院工作滿3年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4、員工在醫院工作滿5年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二十八條 員工請(休)假期間工資支付按照醫院員工請(休)假管理制度執行。第六章 崗位要求第二十九條 本醫院實行管理人員職務聘任制。醫院副院長、中層領導、科室負責人及護士長等人員的聘任須經院長辦公會批準任免。第三十條 被聘人員聘任期滿自動解除職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任期內解聘:(一) 不勝任本職工作的;(二) 具有嚴重違紀行為的。第三十一條 任期內解聘的,按人員管理權限分級提出解聘意見,由院長辦公17、會批準后方可執行。第三十二條 聘任待遇受聘人員從受聘之日起的下個月享受相應的待遇;被解聘的,從被解聘之日起下個月開始享受新分配崗位的待遇。第七章 考核管理第三十三條 員工考核分為月考核和年終考核。第三十四條 月考核每月末由醫院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部門(醫療、護理、財務、后勤、醫技、藥劑等)所屬員工就其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做嚴格公正的考核,具體依照績效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執行。第三十五條 年終考核(一)考核目的:每年末,醫院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全面、合理的評價,正確了解員工的工作能力及技術水平,并以此作為獎懲依據,逐步形成能上能下、優存劣汰機制,促進管理者與被管理18、者之間的溝通和了解,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二)考核適應范圍:適用于醫院中層領導及以下人員。其他人員由董事會另行考核。(三)考核時間:每年的年底至下一年年初進行。(四)考核辦法:按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對員工進行全面的考核,一律采取打分的形式,按被考核者的綜合評分并結合月考核結果確定本人評定等級,共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五)考核結果的應用1、考核結果按管理權限向員工反饋,并用來作為員工績效工資、獎金、職務任免、工作調配的依據。2、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調離原崗位,醫院有權重新安排其工作崗位或讓其待崗。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者,醫院對其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19、章 職業規范第三十六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嚴守紀律,自覺維護醫院秩序。第三十七條 恪盡職守,勤奮工作,精通業務,努力學習知識技能,積極主動、高質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務。第三十八條 員工應熱愛醫院,維護醫院聲譽,不得做任何有損醫院聲譽的行為,不得在任何場合以任何形式散布對醫院的不利言論。第三十九條 員工應互相尊重,講究禮貌,維護團結,增強團隊意識,遵守職業道德。第四十條 醫院內部要加強協作,互通信息,相互配合支持,不得將醫院資料據為己有、對內封鎖。第四十一條 為人誠實,不隱瞞、謊造情況,不掩飾工作上的過失和錯誤,同事之間要真誠相待,彼此尊重,遇到問題不推卸責任,20、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團隊合作關系,如遇緊急情況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第四十二條 上班時不得隨意串崗、閑聊、干私事及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用醫院電話打私人電話,接聽私人電話應盡量簡短,任何時間不得使用醫院網絡進行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工作時間進行網上聊天或瀏覽與工作無關的內容,不得讓醫院以外的人員動用電腦等辦公設備。第四十三條 員工不得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準利用醫院資源或占用工作時間從事個人活動。不得假借醫院名義或醫院員工身份辦理非醫院業務。第四十四條 不允許以公謀私,損害醫院利益。第九章 財產管理第四十五條 一般規定(一) 醫院財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二) 員21、工應按規定合理使用、妥善管理醫院財產,勤儉節約,注意防火防盜。(三)員工應妥善保管個人物件,不宜將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帶入辦公環境內,不得將私人貴重物品存放于辦公環境,如有遺失或被盜,醫院將不負任何責任。第四十六條 禁止行為(一)嚴禁偷竊醫院資料、財產及員工個人攜帶的物件或財產。(二)嚴禁以任何理由破壞、非法侵占醫院財產。(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挪用醫院資金或財產。(四)除非因履行工作職責的需要,不得將公司財產攜帶出辦公場所。第四十七條 工作成果歸屬所有專利、商標、版權、發明、創意、設計、圖表、運作規則、商業秘密、程序、軟件、技術革新、信息報告及在聘用期內以醫院名義由員工個人或其他員工共同履行工作職22、責而產生的專有技術或者獲得的機密信息或財產、或者在聘用期內任何時候履行職責而創造的任何東西,均系醫院財產。上述職務作品完整權利、利益、包括職務作品所有權和其他權利屬于醫院。第十章 保密管理第四十八條 保密信息醫院保密信息是指醫院擁有或掌握,設計醫院之技術、服務或經營管理的各項信息、資料。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醫院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醫院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方針、經營策略、經營管理情況、經營數據;(三)醫院經營方針、經營策略、經營管理情況、經營數據;(四)醫院各類文件、決策、信件、傳真及會議記錄;(五)醫院設計資料、技術資料;(六)醫院所獲的或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經營策略、新業務拓展23、經營計劃、策劃方案、數據庫資料;(七)醫院的財務資料;(八)醫院病人信息;(九)醫院所有人事資料(包括工資、待遇、培訓、檔案資料);(十)醫院所有合同、協議及其它類似文件;(十一)其他保密信息本規定所稱“保密信息”不僅包括醫院保密信息,還包括屬于他人所有但醫院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第四十九條 全體員工應嚴格執行醫院保密制度的各項要求。第十一章 安全衛生管理第五十條 安全衛生涉及到所有員工的安全、身心健康以及醫院正常有序的運作,防止危險、預防災害、講究衛生、維持安全整潔清爽的工作環境是所有員工的職責。第五十一條 及時匯報(一)員工有責任向科室負責人或院領導匯報所有不安全的操作規程或事故隱患。(二24、)員工發現災害或有危險時,必須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立即快速向院方報告,并按照指示積極協助、配合,努力使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第五十二條 為了保證員工、患者和醫院的安全,必須遵守以下規范:(一)不得私自攜帶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險品進入辦公環境;(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取消安全裝備或使其失效;(三)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禁止區域;(四)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明火或未經批準的電氣設備,不得私拉電線;(五)未經許可不得在通道上、消防設施周圍放置雜物;(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各種注意事項;(七)注意保護自身和周圍人的安全與健康,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八)下班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室的員工要負責在離開前檢查室內安全情況,切斷電器電源,關閉窗戶、空調、燈,鎖好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