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鑒管理規定印鑒管理規定 1.0 目的:為規范、指導公司印鑒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2.0 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印鑒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3.0 術語 本規定所指印鑒是指: 3.1 公司公章:是代表公司,用于重大事項內外發文的簽章。 3.2 財務專用章:是財務部門用于財務支出和收入證明時候的簽章 3.3 發票專用章: 是公司所使用發票到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的時候在發 票上面所用的簽章。 3.4 合同專用章:是公司在與合作方簽訂合約時所使用的簽章。 3.5 法人私章:是公司法人代表所擁有的個人簽章。 4.0 職責 4.1 辦公室 4.1.1 公司對各類印章按照“統一建檔、集中保管、專人負責使用” 的
2、原則,由辦公室根據總經理意見指定專人保管。 4.1.2 印章管理員必須原則性、保密性觀念強。 4.2 各中心/部門 負責指導本部門相關人員根據本規定督導員工執行規定。 5.0 內容 5.1 印章保管員在收到印章后應進行登記,具體登記內容為:印章名 稱、數量、頒發部門、日期、啟用時間等, 并在登記本上蓋上印模備案。 5.2 單獨設置保險柜保存印章,鑰匙由保管員管理。 5.3 印章的刻制、變更或繳銷均由公司辦公室協調辦理。 5.4 印章使用 5.4.1 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簽發文件、報送公文、辦理證明以及簽訂合 同、協議時,均應按印章使用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履行先審批、后蓋 章的手續。 5.4.2 用印
3、按如下程序進行: 5.4.2.1 用印部門經辦人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后, 送分管副總和總經 理辦公室審批; 5.4.2.2 不同業務的用印程序 A.正常業務 公司運行過程中需要履行的手續,(如交納水電費、宿舍租賃、辦理 通訊業務、商品房租賃買賣、在支出計劃內的付款、內部發文、勞動 合同、車輛租賃的合同等用章)由印章保管員報總經理審批;如總經 理不在公司,由總經理授權的副總經理審批后用印。 B.特殊業務 如施工合同、招投標合同、廣告發布、設計圖紙等重要用印,必須請 示總經理同意后蓋章。 如需帶出公司用印, 必須經總經理親筆簽審后, 由印章保管員親自攜帶外出用印; 5.4.2.3 嚴禁在空白函、空白紙、空白介紹信上用印,確因工作需要 攜帶空白介紹信外出,需經總經理批準。 5.4.3 用印登記 由印章保管員進行用印登記,具體登記項目有:用印時間、編號、部 門、內容、數量、經辦人姓名、批準用印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