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支護錨桿工程承發包合同基坑支護錨桿工程承發包合同 發(總)包單位: (甲方)_ 承(分)包單位: (乙方)_ 根據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 情況,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第一條 工程名稱:支護錨桿工程 建設地點:_ 第二條第二條 建設規模、面積(工程量)和承發包工程的范圍及內容: 本工程包括(按照圖紙擋施 1,2 計算) : 1.基坑東側錨桿施工,邊長 70 米,錨桿 141 條。 2.基坑南側錨桿施工,邊長 293 米,錨桿 600 條。 兩項合計,錨桿 741 條,總工程量為 9056 延米。 3.錨桿孔徑為140,錨桿長分別
2、為 10,12,16,20 米,錨桿主筋采用 1 25 或 140。工作內容包括搭設平臺架、錨桿鉆孔、錨桿設置及灌漿。 第三條第三條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為 28 個工作天,工期計算的起止時間 是:1995 年 10 月 5 日開工,1995 年 11 月 3 日竣 工。 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和甲方責任、不可抗力所延誤的 工期等因素,經甲、乙方簽證認可后,進行調整,從而最后確定竣工日期,乙方 應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條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及保修條件、期限,按本條第(一、二)項執行: (一)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按照國家現行建筑施工規范大全有關標準執行,
3、工程包修壹年。 第五條第五條 承包方式: 實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質量、包工期。 錨桿每米單價包干:180 元/米(包稅金) 。乙方負責按建設單位結算的總造價開發票,其中屬于甲方的稅 金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第六條 工程總造價按上述承包范圍和方式,計(概算)為人民幣:壹佰陸 拾叁萬零捌拾圓整。 (¥1,630,080.00)。 工程結算以實際發生工程量計算, 單價不 變。 第七條第七條 甲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在開工前 三 天完成“三通一平” (包括進場道路) ,接通水、電源和辦理 報建、臨時場地、占用道路等的批準手續。同時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裝)圖紙與 說明書和有關的技術資料各 一 份;水電安裝圖紙 份;地質勘探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