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本核算規程成本核算規程 (草案)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成本是建業住宅集團(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生產 (包括開發、物業管理、熱力供應等。下同) 經營過程中各種耗費的總和,是評 價企業經濟效益和工作質量的重要指標。為了統一集團各中心、各子公司(產品、 商品、勞務等) 成本計算口徑,正確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成果,加強經濟核算, 落實經濟責任制,促進增收節支,不斷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根據 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 結合集團綜合經營業務特點, 特制定本規程(以下簡稱 規 程) 。 第二條第二條 成本核算的任務 一、正確、及時、全面地預測、控制和反映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
2、中發生 的各種費用,嚴格執行集團公司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標準。 二、匯集生產經營費用,正確、及時計算各種生產經營的總成本、單位 成本和在建工程或在產品成本。 三、檢查監督企業各項物資消耗定額與工資及費用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考核成本計劃完成情況,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揭示降低成本途徑。 五、為集團制訂經營價格和經營決策提供數據。 第三條第三條 成本計算的對象 企業成本計算對象應以不同行業、 不同開發項目、 不同勞務或作業項目、 不同產品品種、不同交易品種為計算對象。 第四條第四條 成本計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成本計算實行月歷制。以上月份二十九日至本月份二十八日止為一 個成本計算期。 二、成本計
3、算中實物量度、勞動量度與貨幣量度同時并重。 三、每月終了,應對在建工程、在產品及已領未用的材料、貨物等進行 盤存。已領未用材料,應及時辦理退料或帳面退料手續,不準以領代耗。 四、 成本的計算必須以有關部門(各核算單位)負責人和經手人簽章的原 始憑證為依據。凡能直接計入各開發工程項目、產品品種、勞務對象等,均應采 用直接計入法;不能直接計入的費用,應根據其組織與技術特點,按其成本對象 的受益程度采用適當標準分配計算。 五、集團各中心、各子公司(各核算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準確、及時地提 供成本計算資料。并按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的要求,科學地組織資料傳遞和運行。 同時,應力求在正確、全面的前提下,及時結清成本費用。不得用估計成本、計 劃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不準用“倒軋帳”的辦法來計算成本。更不準 隨意用待攤或預提費用等科目調劑成本。 第五條第五條 成本開支范圍 一、為進行生產、開發、勞務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