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車輛管理及交通補助車輛管理及交通補助暫行暫行辦法辦法 (試行版)(試行版) 編制 日期 審核 日期 批準 日期 修訂記錄 日期日期 修訂狀態修訂狀態 修訂內容修訂內容 修訂人修訂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2006-3-15 第 1 次 2008-6-30 第 2 次 全面修改 1. 為統一管理公司車輛,確保員工高效率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為統一管理公司車輛,確保員工高效率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2. 車輛使用費用和交通補助辦法:車輛使用費用和交通補助辦法: 2.1. 無車員工交通補助費用報銷上限為:月總薪酬的 10%; 2.2. 私人車輛由本人駕駛,車輛使用費用報銷上限為:月總薪酬的 12
2、%; 2.3. 公車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車輛使用費用報銷上限為:月總薪酬的 8%; 2.4. 車輛使用費用包括:燃料費、保養費、路橋費、停車費、保險費、養路費、車船稅等 正常費用。 2.5. 以上費用在月報銷額度范圍內依據正式發票實報實銷,超出部分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2.6. 因工作需要,特殊崗位的交通補助費用由部門經理提出申請,報綜合管理部審核,經 總經理批準后實報實銷。 3. 報銷時間為每月報銷時間為每月 25 日日30 日。日。 4. 各各種車輛種車輛和駕駛員資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指派專人管理,按時辦理各種證照檢驗手續,相關費用和駕駛員資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指派專人管理,按時辦理各種證照檢驗
3、手續,相關費用 納納入車輛使用費用范疇入車輛使用費用范疇。 5. 公司所有車輛因公司所有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后果及費用造成的后果及費用由由責任責任人人自行自行負擔負擔。 6. 原有車輛按原國英公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至原有車輛按原國英公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至 2008 年年 12 月月 31 日,自日,自 2009 年年 1 月月 1 日執日執 行本辦法。具體參見附表。行本辦法。具體參見附表。 7. 本辦法解釋權及修改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經總經理批準后生效。本辦法解釋權及修改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經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8. 本辦法自本辦法自 2008 年年 7 月月 1 日起正式日起正式實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