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股東大會的職責權限,規范其運作程序, 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 稱 “ 公司法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 “ 證券法 ” ) 、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 稱“ 公司章程 ” )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第二條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公司章程的 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公司 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
2、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三條第三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
3、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四)對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處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 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 30%的事項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其中公司為購房客戶提供按揭 擔保不包含在公司章程及本規則所述的對外擔保范疇之內; (十六)審議公司對外擔保中,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 象提供的擔保; (十七)審議單筆對外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的擔保; (十八)對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十九)審議批準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二十)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 其他事項。 第四條第四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年度股東 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舉 行。臨時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