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條 件同 條 件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 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 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 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 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 協議條款約定的、 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
2、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 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 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2.合同價款: 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收費標準計算的, 用以支付乙方按照 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
3、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 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 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印、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 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 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