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械挖土 1 范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工業和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大型基坑(槽) 、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 場地等機械挖土。 2 施工準備 2.1 主要機具: 2.1.1 挖土機械有: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1.2 一般機具有:鐵鍬(尖、平頭兩種) 、手推車、小白線或 20 號鉛絲和鋼卷尺以 及坡度尺等。 2.2 作業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 和處理完畢。 2.2.2 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 (樁) 、 標準水平樁及開槽的灰線尺 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2.2.3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
2、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并要合理安 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2.2.4 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 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開挖面以下 0.5m,然后才能開挖。 2.2.5 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 時要進行加固或加寬等準備工作。 2.2.6 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域的地形與作業條件、土的類別與厚度、總工程 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揮施工機械的效率來確定,編好施工方案。 2.2.7 施工區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區域工程的大小、機械性能、運距和地 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確定。 2.2.8 在機械
3、施工無法作業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 清理槽底等, 均應配備人工進行。 2.2.9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3 操作工藝 3.1 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 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修邊和清底 3.2 坡度的確定: 3.2.1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礎坑(槽) 、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規 定時,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 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一 1.0rn。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一 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3.2.1.4 堅硬性粘土一 2.0m。 3.2.2 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 5m 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 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 l-3 的規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 1-3 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