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途電話管理辦法長途電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使電話的使用能發揮最大效力,并節省成本,特擬本辦法。 第二條 電話的管理由管理部總籌負責。使用則由各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與控制。 第三條 電話使用須知: (一)轄區內的洽公。 (二)時間以三分鐘為限,自我控制。 (三)注意禮節,長話短說,簡潔扼要,以免耗時又占線。 (四)使用前應對討論、商洽事情稍加構思或略作記錄。 第四條 長途電話使用須知: (一)各辦公場所應備置長途電話記錄表,并記錄使用人、受話人、 起訖時間、 聯絡事項及交涉結果。 本表每月轉管理部呈總經理核閱。 (二)長途電話限所長以上人員掛撥。 (三)一般人員需掛用長途電話時需先經所長以上人員批準(無所長 者由該單位主管核準)。 (四)禁止掛用私人長途電話。 (五)違反長途電話使用電話需知, 或控制表未記載, 或記載不實者, 一律作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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