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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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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doc

1、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三月目 錄一、托管協議當事人3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3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3四、基金財產的保管6五、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8六、交易安排9七、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11八、基金資產的財務處理11九、基金收益分配13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13十一、信息披露14十二、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15十三、基金托管人報告15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16十五、基金費用16十六、禁止行為17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17十八

2、、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19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和文本19二十、托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20二十一、其他事項20二十二、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20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鑒于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鑒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鑒于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

3、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為明確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一、托管協議當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情侶南路428號九洲港大廈辦公地址:廣州市體育西路189號城建大廈25、27、28樓法定代表人: 梁棠注冊資本:人民幣壹億貳千萬元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營業期限:持續經營(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法定代表人: 肖鋼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

4、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

5、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叁拾捌億叁仟玖佰壹拾陸萬貳仟零玖元存續期間:持續經營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一)依據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制訂(以下稱“基金合同”)。(二)目的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

6、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基金的申購、贖回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三)原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四)解釋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

7、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3)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4)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對銀行間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評估,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確定與各類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在具體的交易中,應盡力爭取對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

8、償責任。(5)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易對手庫由銀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范圍。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6)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

9、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存款銀行名單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7)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行監督。2、根據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資產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項的監督和核查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

10、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4、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拒絕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報告。5、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6、如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

11、、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換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賠。7、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12、的業務監督、核查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將基金財產和自有財產分賬管理、是否擅自動用基金財產、是否按時將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劃入分紅派息賬戶等事項,對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1、基金管理人定期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財產進行核查。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財產、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導致基金財產滅失、減損、或處于危險狀態的,基金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糾正和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管

13、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3、如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托管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基金管理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換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

1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賠。(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四、基金財產的保管(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1、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2、除依據基金法、管理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財

15、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該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3、基金托管人必須將基金財產與自有財產嚴格分開,將基金財產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財產嚴格分開;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設立獨立的賬戶,建立獨立的賬簿,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4、除依據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5、基金托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二)基金合同生效時募集資金的驗證和入賬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時,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

16、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分別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資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

17、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

18、外的活動。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4、基金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可以根據當時市場的通行做法辦理,而不限于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五)國債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

19、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六)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義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并負責該賬戶的日常管理以及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應派專人協助辦理開戶事宜。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并對基金托管人給予積極配

20、合和協助。(七)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但要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應在簽署合同后20個工作日內將該合同的正本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21、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五、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授權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后以電話確認。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

22、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內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支付的指令。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傳真的方式或其它雙方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該通知,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

23、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時,應對投資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被授權人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等進行表面真實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4、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并加蓋印章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投資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投資指令留出必需的時間。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所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四)被授權人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24、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加密傳真的形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五)其它事項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時,應對投資指令的要素是否

25、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做審慎檢查,并根據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對指令的形式真實性、內容合規性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2、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或缺漏、預留印鑒錯誤等情形;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應當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不予執行,并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

26、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4、除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或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該責任。六、交易安排(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1)經營行為穩健規范,內控制度健全,在業內有良好的聲譽;(2)具備基金運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訊條件,交易設施滿足基金進 行證券交易的需要;(3)具有較強的全方位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包括

27、但不限于:有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業分析能力,能及時、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質量的關于宏觀、行業及市場走向、個股分析的報告及豐富全面的信息服務;能根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專門研究報告,具有開發量化投資組合模型的能力;能積極為公司投資業務的開展,投資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業務的開展提供良好的服務和支持。2、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上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3、相關信息的通知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以及變更情況

28、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應至少包括基金專用席位號、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二)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割1、資金劃撥(1)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如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有違法、違規的,基金托管人應不予執行并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不予執行,并報告中國證監會。(2)資金劃撥指令的下達程序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2、證券交易資金的清算(1)因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2)本基金

29、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4)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時,責任方應對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6)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

30、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但應當及時通知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后續處理。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三)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的對賬對該基金的交易情況、資金、證券賬目,由雙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雙方賬目相符;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雙方進行賬目核對。七、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一)認購在認購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認購

31、之日后兩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基金驗資專戶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并向存放認購資金的銀行下達劃款指令,將認購款項劃向該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認購款項后應及時將資金到賬憑證加密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雙方進行賬務處理。(二)申購、贖回和轉換1、T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進行核對;基金管理人將雙方蓋章確認的或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的基金份額凈值真至相關媒體。2、T+1日, 注冊登記機構計算申購份額、贖回金額及轉換份額,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人、

32、基金管理人傳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總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全額交收”的原則。4、基金管理人將申購等托管賬戶應收款在16:00前從“基金總清算賬戶”劃往基金的托管賬戶,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贖回、轉換等托管賬戶應付款在9:00前劃往“基金總清算賬戶”,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八、基金資產的財務處理(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應該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關于

33、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數據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并在蓋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傳真后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在蓋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相應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二)基金賬冊的建賬和對賬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34、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2、雙方應每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三)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1、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日內完成;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該等期間屆滿后45日內公告。季

35、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40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60日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60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終了后90日內予以公告。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立即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36、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3、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37、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九、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該級基金的凈收益根據持有該級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基金凈收益是該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關費用等項目后得出的余額。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參見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規定。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決定的收益

38、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審核,基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審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對外予以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證監會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證明該方案違法、違規的除外。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簡稱“再

39、投資方式”);如果投資者沒有明示選擇,則視為選擇現金方式。4、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出。如果投資者選擇轉購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則應當進行紅利再投資的賬務處理。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劃款指令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

40、份額持有人名冊;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

41、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十一、信息披露(一)保密義務1、除按照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有關信息均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雙方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

42、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

43、公布。3、基金年報,經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應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進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將基金合同、首次招募的招募說明書、定期報告、臨時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為文本存放

44、、基金份額持有人查詢有關文件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十二、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完整保存各自的記錄本基金業務活動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交易記錄、持有人名冊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為15年。(二)有關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為合同簽署方而應持有的合同正本。(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關文件。十三、基金托管人報告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每個上

45、半年度結束后60日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參見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規定。十五、基金費用(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HE0.60%當年天數H為每日應計提的管理費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應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已確認管理費的計算結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46、做出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計算結果次日完成復核,并于當日從該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已確認管理費給該基金管理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年費率計提。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H=E0.2%當年天數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應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基金托管費的計算結果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計算結果后次日完成復核,并于當日從該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費給該基金托管人。(三)基金銷

47、售服務費用在通常情況下,本基金B級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本基金A級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0.3%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H=ER當年天數H為每日應計提的A級基金銷售服務費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R為A級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應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算結果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計算結果后次日完成復核,并于當日從該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銷售服務費給銷售機構。(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調低該基金管理費、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五)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

48、管人的托管費及基金銷售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對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沒有載明、未經公告的基金費用(包括基金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不得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十六、禁止行為(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任何基金財產;(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

49、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由于雙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二)本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任何基金財產造成實際損害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有權利并且有義務代表基金對違約方進行追償。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2、在沒有欺詐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

50、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三)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五)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第十七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1、由于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基金托管人

51、未本協議第五條檢查該指令并執行該指令的,基金托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2、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銷或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指令下達人員所下達的指令未獲得授權或超越權限,則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審慎核對,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4、基金托管人拒絕執行或延誤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

52、擔;5、任何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6、基金管理人未能將其收取的相應基金份額認購款項或申購款項及時匯至本基金開設的銀行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管理人承擔;7、基金管理人制定錯誤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由此產生的責任應按下面情況確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經復核不同意前述分配方案或計算結果的,則不承擔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經復核同意前述分配方案前述,則基金托管人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8、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53、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造成的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9、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場內資金交收義務。如果資金不足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后續處理,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10、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資金透支并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11、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其管理的基金發生債券超額賣出或賣出回購質押

54、債券而導致債券賣空行為,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上述“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其工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基金管理人交易系統的技術問題。以上責任劃分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間的責任劃分,并不影響承擔責任一方向其他責任方追索的權利。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當時該會有效的

55、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各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和文本(一)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條第2款所述之情形發生時止。(二)本協議一式陸份,協議雙方各執貳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托管協議

56、的修改和終止(一)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二)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1、基金合同終止;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二十一、其他事項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辦理。二十二、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見簽署頁,以下無正文)(本頁為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無正文)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2008年 月 日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 簽訂地:簽訂日: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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