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浙江省建筑幕墻安全技術要求 為加強建筑幕墻建設和維護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 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 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以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規定,提出以下技術要求: 1 使用范圍 1.1 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青少年宮和養老院二層以上 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墻。住宅、醫院的新建、改建、擴 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墻。 1.2 在 T 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不得采用玻璃幕墻。 1.3 玻璃幕墻用玻璃的可見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30。其 中,下列區域幕墻用玻璃的可見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16: (1)城市道路紅
2、線寬度大于 30 米的,其道路兩側建筑物 20 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兩側建筑物 10 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橋、高架橋兩側相鄰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處的建筑。 2 設計審查 2.1 建筑幕墻工程應當進行專項設計。下列建筑幕墻建設單 位應當在施工圖審查前組織專家對幕墻專項設計方案進行結構 安全性論證: (1)單體建筑幕墻面積大于 6000 平方米或者幕墻頂部標 高大于 50 米的; (2)住宅和醫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墻的; (3)安全技術要求高的其它幕墻工程。 2.2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落實結構安全性論證意見。 2.3 建設單位在報審建筑幕墻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按規定需 要進行結構
3、安全性論證的建筑幕墻應當提交結構安全性論證報 告。建筑幕墻與建筑主體委托不同單位設計的,幕墻施工圖設 計文件報審時還須附建筑設計單位的確認意見。施工圖設計文 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結構安全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的,不得使用。變更建筑幕墻設計 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3 幕墻設計 3.1 對采用建筑幕墻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高 度、周邊環境等因素,結合建筑布局合理設計綠化帶、裙房等 緩沖區域以及挑檐、頂棚等防護設施,防止發生幕墻玻璃、石 材或其他材料墜落傷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設有建筑幕墻 的,應當設置有效的防護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頂和玻璃雨蓬應 當設置防墜落構造措施。 3.2 建筑幕墻構造應當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于 100m 時不宜采用隱框玻璃幕墻,否則應當在面板和支承結構之 間采取除硅硐結構膠以外的防面板脫落構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