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 全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 0K 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 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 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
2、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 職責, 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 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 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 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經審核 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 經驗
3、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 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 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 應當按照獨立 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 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 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 關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