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程營銷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全程營銷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代理方: (以下簡稱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銷售代辦“ ”項目招商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 行。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為甲方“ ”項目的全程營銷代理商及招商代理商。乙方接 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名義從事該項目的全程 營銷及招商代理事務。 二、項目概況 2.1 項目名稱: 2.2 項目位置: 2.3 委托代理內容:商務寫字間 2.4 銷售面積以 市產權監理處核定的預售
2、面積為準,銷售價格以乙方呈報甲 方審批通過后的銷售均價為準。 2.5 可售面積以合同附件一的約定為準。 三、委托代理事務及期限 3.1 代理事務: “ ”項目的商務寫字間的銷售、宣傳推廣及招商。 3.2 代理期限: 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至雙方認可的項目封盤清算日或雙方合同終止時 止。商務寫字間部分的銷售期限為 10 個月,招商期限為 12 個月。商務寫字間部分 銷售從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10 個月完成保底銷售任務的 90%, ;商務寫字間招商從 2008 年 3 月 1 日起 12 個月完成招商任務的 60%。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保證“ ”項目銷售宣傳、招商宣傳必需的資金
3、供給。 4.2 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內向乙方提供真實的、全面的、合法的該項目的土地使 用權屬證明文件及與本項目有關的批準文件(均為加蓋甲方公章的復印件,并與 原件核對無異。在雙方合作過程中,根據相關手續、文件的辦理情況,及時向乙 方提供與該項目有關的材料(均為加蓋甲方公章的復印件,并與原件核對無異) , 并對因為有關手續、文件的辦理而影響對該項目開發過程和進度的后果負責。 4.3 負責辦理本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銀行按揭手續,并完成商品房在 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登記備案的各項手續。 4.4 按甲乙根據銷售或客戶需要商定的物業分隔方式組織施工,保證工期,保證 按銷售合同所約定的期限按時交房;保證項目工程質量符合房屋銷售合同所約定 的質量標準;保證按該項目銷售合同所約定的時間為購房戶辦理房屋產權證,以 維護甲、乙雙方共同的信譽及利益。 4.5 負責配合乙方高效率地進行合同審查、用印、收取購房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