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法對商場聯營模式的影響稅法對商場聯營模式的影響 一、什么是聯營 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聯營有三種模式: 1、法人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 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 人資格。這是一種最緊密、最穩定的聯營模式,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權 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范圍等均適用企業法人的有關規定。 2、合伙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 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 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2、這是一種半緊密、較穩定的聯營模式,根據這種聯營模 式而組成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其財產屬于共有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是無 限的連帶責任。 3、合同型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 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是 一種松散型、簡易型的聯營模式。這種聯營模式是聯營各方之間的一種較為穩 定的合同關系。 目前,開發商將商鋪與供應商進行的聯營大多數是第三種即合同型聯營, 在這種聯營模式下,開發商成立專門的商業經營管理公司作為商場柜臺提供 方,提供柜臺給供應商,由開發商成立的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統一收 銀,商業經營管理公司按雙方的約定收取
3、費用后,月末將剩余貨款憑供應商的 增值稅發票打入供應商賬戶 在供應商成本不變的前提下,如何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提高商業經營管理 公司的稅后實得收益? 二、聯營模式下的稅法比較 商業經營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商場”)在聯營模式下,多以提取“扣點” 作為收取費用的主要方式,而提取“扣點”分為單純提取扣點和提取“扣點” 和收取固定的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勞務收入結合 兩種方式,在不考慮房產稅等其他應納稅種的情況下,兩種方式的稅收有所區 別: 第一種,單純提取“扣點”方式: 假設供應商的月含稅銷售額為 300 萬元,商場的扣點是 25%。由商場統一 收款,統一管理,供應商自行承擔其銷售員及相關的管理費用。商場月末將剩 余貨款憑供應商的增值稅發票打入供應商賬戶。 則:商場的稅后收益計算如下: 根據國稅發2004136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 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