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年月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年月日第九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 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著 作 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
2、 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 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 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 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 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 或者在成員國 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
3、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 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 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 省、自治區、直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