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 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簽訂的合同書及其他具有合同 性質的協議書、意向書、承諾函等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在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依法簽訂 的各類合同。根據合同性質,可對合同作如下分類: (一)一般合同: 1. 銷售合同(包括廢品廢料處理合同) 2. 采購合同 3. 銷售和采購代理合同 4. 貨物運輸合同 5. 勞動雇傭合同 6. 保險合同 7. 承兌匯票轉讓背書協議 8. 設
2、備租賃合同 9. 設備安裝合同 10.維修合同 11.房屋、倉庫和場地租賃合同 12.律師代理協議 13.各種業務顧問培訓、咨詢服務協議 14.其他合同 (二)重大合同 1. 所有權益性投資合同 2. 公司所有年度開口采購、銷售合同 3. 所有融資、抵押擔保、借貸款合同 4. 對外合作或聯營合同 5. 建立合資公司 6. 技術轉讓合同 7. 債務重組協議 8. 公司終止運營協議 9. 關聯交易協議 10.重大債權債務轉讓、豁免協議 11.資產捐贈協議 12.其他重大協議 第四條 簽訂合同必須符合如下規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公司的政策及程序; (三
3、)符合公司授權及審批權限的要求; (四)簽約部門或簽約人具有公司認定的簽約資格; (五)合同的標的、數量、規格質量要求、期限、交付條件、運輸方 式、付款條件、授信額度和賒銷期限、雙方責任及違約處罰等必須明 確,并符合公司利益的需要; (六)對方簽約人具有法定的簽約資格。 第五條 公司總經室負責各基層單位合同的監督檢查以及合同管 理措施的改進等管理工作,對合同文本分類歸檔。公司法 務部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并對合同簽訂、履行進 行指導,處理合同糾紛與訴訟。 第二節 格式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六條 公司法務部應會同經辦部門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國家、 行業及其他單位的各類標準合同樣本、以及過去經營管理 過程中的經驗教訓,設計制定適合本公司實際要求的格式 合同文本。 第七條 法務部門會同經辦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經公司總經理批 準后方可執行。 第八條 空白格式合同是公司重要的管理表格,由公司法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