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處罰規定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嚴格按規范和程序作業, 明 確安全主體責任,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部委有關安全責任事故 處理相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 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 493 號)、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393 號)、*職工違紀違規 處分暫行規定 ()和*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的要求, 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責任事 故單位的黨政主管、分管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
2、 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和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 )是指生產 安全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引發的人 身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等。 第四條 本辦法事故傷亡人員統計范圍包括企業員工、 分包單 位人員以及應由本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的企業外傷亡人員等。 第五條 事故等級劃分: 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 直接經濟損失 1000 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3 人及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及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 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0 萬元及
3、以上 5000 萬元 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 人及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及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0 萬元及以上 1 億 元以下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30 人及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及以上重傷, 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 億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股份公司總部各部門、 事業部和所屬各 企業、單位以及電建集團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業。 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報告事故報告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一般事故中的輕傷、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應在事故報 表中向股份公司統計上報。 (二)國內有人員死亡的事故,事故單位 1 小時內向事故發 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并在 4 小時內報到股份公司。電 力生產及電力基建事故, 還應在 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