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的決定已經市政府六屆 五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6 年 11 月 12 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 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土地、能源、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 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體對特定城市建成區(包 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內具有
2、以下情形之一的 區域, 根據城市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綜合整治、功能改變或者拆除重建的 活動: (一)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 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四)依法或者經市政府批準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劃統籌、節約集約、保 障權益、公眾參與的原則,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服從城市總體規 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
3、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 劃。 第五條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由市、 區政府、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實施。 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經費,對城市更 新項目提供適當的資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應當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 應的項目資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 定實施。 第七條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擬訂 城市更新相關的規劃土地管理政策,統籌城市更新的規劃、計劃管理,制定城市 更新相關技術規范,組織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 用權出讓、收回和收購工作。 第八條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轄區內城市更新用地的整 理, 組織轄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