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廣東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計費 參考標準 一、總則 (一)本標準適用于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和鄉鎮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計費。 (二)按照規劃區域總面積分段計算基準指導價格,并 進行價格調節,其中,市級規劃按人口密度、審批機關和涉 海情況 3 個方面進行調節,縣級規劃按人口密度和涉海情況 2 個方面進行調節。 (三)基礎性的專題研究納入規劃編制一并計費,不再 單獨計費;市縣原則上使用全省通用版國土空間規劃“一張 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規劃編制計費不含根據本地需要對信 息系統進行適當功能擴展的費用。 二、地級以上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計費 項目 名稱 基準指導價格(萬元) 調節系數 影
2、響因子 因子分級 (人/平方公 里) 調節系數 地級以 全域規劃按規劃區域總面積分段 1. 人 口 密 度 人口密度 4000 1.4-1.6 說明:地級以上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計費=全域規 劃基準指導價格 調節系數 1 調節系數 2 調節系數 3。 示例:1.某報國務院審批城市市域面積 1997 平方公里, 現狀常住人口 1245 萬人,人口密度為 6234 人/平方公里,屬 于涉海地市,對應人口密度調節系數 1.4-1.6,審批機關調節 系數 1.3-1.5,涉海情況調節系數 1.1-1.3,該市國土空間總體 規劃編制計費為:最小值=1500 萬 1.4 1.3 1.1=3003 萬元;
3、 最大值=1500 萬 1.6 1.5 1.3=4680 萬元。 2.某地級以上市市域面積 9507 平方公里, 現狀常住人口 456 萬人,人口密度為 480 人/平方公里,屬于涉海地市,對 應人口密度調節系數 1.05-1.2,涉海情況調節系數 1.1-1.3, 上市國 土空間 總體規 劃 累計計費。 1.規劃區域面積3000 平方公里, 統一計費 1500 萬元。 2.3000 平方公里規劃區域面積 13000 平方公里,在 3000 平方公 里的計費基礎上,每增加 1000 平 方公里(按四舍五入原則,不足 500 平方公里不計入,超過 500 平 方公里按 1000 平方公里計) , 計費 增加 30 萬元。 3.規劃區域面積13000 平方公 里,計費固定為 1800 萬元。 (區域現狀 常住人口/全 域規劃面積) 2000人口 密度4000 1.2-1.4 400人口 密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