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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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2)(5頁).doc
1、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 2).doc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和相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 。 第三條第三條 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名,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主持公司日常生 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章第二章 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 第四條第四條 總經理任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經濟理
2、論知識、管理知識及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二)具有調動員工積極性、建立合理的組織機構、協調各種內外關系和統攬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業管理或經濟工作經歷,精通本行,掌握國家政策、法律、法規; (四)年富力強,有較強的使命感和積極開拓的迸取精神。 第五條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公司總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
3、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本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聘任的總經理,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六條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總經理。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 分之一。 第七條第七條 本公司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公司董事會聘任。 第八條第八條 本公司副總經理的解聘,由總經理提出理由,董事會決定解聘。 第九條第九條 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聘連任。 第三章第三章 總經理的權限總經理的權限 第十條第十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