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管理規定會議管理規定 第一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本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確定相應的會議,會議定期、 定時、定人召開。 第二條 會議必須要有紀要,重要會議必須會簽確認。 第三條 會議紀要應編號、及時、規范,按分級管理要求分發、存檔、上報(條 件許可可通過電子郵件傳遞) 。 第四條 與會者到會必須有準備,發言坦誠、有序、嚴肅、精煉。 第五條 與會者必須對會議內容貫徹執行,做到有布置、有落實、有檢查。 第六條 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遲到每次 50 元,無故缺席每次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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