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計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總說明總說明 (一)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 、 企業財務通則和物業管理企業財 務管理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實行會計電算化。各核算單 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 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三)會計報表具體格式由本制度規定。月份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 10 日內 報出;年度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 15 日內報出。 (四)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需變更修改時,由財務部修訂。 (五)本制度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執行。 第二章第二章 會計科目會
2、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見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第 101 號科目號科目 現金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 公司內各部門、各單位使用的備用金,在“其他應收款-備用金”科目下設 置明細科目核算,不記入本科目。 二、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 記本科目。 三、各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帳” ,由出納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 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 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帳款相符。 有外幣現金的單位, 應分別人民幣、 外幣設置 “現金日記帳” 進行明細核算。 第第 10
3、2 號科目號科目 銀行存款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各單位存入銀行的各種存款。包括結算戶存款和定期存 款。 二、各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 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各單位應按開戶銀行、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 ,由 出納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帳”應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 了,各單位帳面結余與銀行對帳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 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調節相符。 四、有外幣存款的單位應分幣種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 進行明細分類核 算。 第第 111 號科目號科目 短期投資短期投資(公司用公司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 券等。 二、公司購入的各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