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字樓物業管理方案寫字樓物業管理方案 寫字樓物業管理寫字樓物業管理服務規范 1 1 范圍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寫字樓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顧客服務、房屋和設施設備運行維護服務、寫字樓秩序維護和安全服務、 環境保潔服務、綠化擺放與養護服務、專項特約服務等內容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寫字樓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2 2 術語和定義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術語和定義: 2.1 寫字樓 為商務、辦公活動提供空間的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和場地。 2.2 物業管理 物業產權人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 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
2、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2.3 物業管理承接驗收 以保證寫字樓物業管理服務正常實施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為目的的檢查驗收。 2.4 顧客 接受寫字樓物業管理服務的組織或個人。 示例: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及其他相關方。 2.5 專項特約服務 寫字樓物業管理機構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之外,提供為滿足顧客個性需求的服務。 2.6 突發性公共事件 在寫字樓物業管理范圍內發生的自然災害(包括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等)、事故災難(包 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公共衛生事件(包 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
3、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 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3 3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3.1 寫字樓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要求 從事寫字樓管理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符合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 3.2 物業管理承接驗收 3.2.1 物業管理企業應依據相關規定,與業主方進行物業管理承接驗收; 3.2.2 物業管理承接驗收的條件應符合成都市物業管理承接驗收指導意見的規定; 3.2.3 移交的物業資料記錄清楚,簽訂了承接驗收協議,對遺留問題的處理進行了約定; 3.2.4 完成了承接驗收備案。 3.3 管理機構與人力資源配置要求 3.3.1 物業管理企業應根據寫字樓的具體特點、功能定位以及合同的約定,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配備適當的寫 字樓物業管理服務人員; 3.3.2 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