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某建筑企業人事綜合管理制度某建筑企業人事綜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 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 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 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于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
2、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并 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 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 并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 2 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后,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 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服務承諾書。 六、其它必要
3、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貪污、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 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 用,予以辭退。 3 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 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