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我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 加快解決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規范房產市場秩序, 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從事廉租住房保障與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房地產開發管理、物業管理、房產交易管理、房屋登記管理、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等活動。第三條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全市廉租住房建設和配租、住房租賃
2、補貼,以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房地產交易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房產轉讓、 房產抵押、 房屋租賃、房屋測量、住房置業擔保等日常管理工作。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 (以下簡稱房屋登記) 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房屋產權登記、產籍管理等工作。市白蟻防治研究機構、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分別具體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的白蟻防治工作和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管。第二章住房保障第一節廉租住房保障第四條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 市人民政府與各區人民政府、 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目標責任書, 明確各級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和責任。市人民政府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
3、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第五條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房產、 財政部門編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資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六條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第七條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資金來源包括:(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二)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提取的資金;(四)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和投資補助資金;(五)省級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六)地方債券;(七)商業銀行授信貸款;(八)廉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