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 一 部 分第 一 部 分基 礎 知 識基 礎 知 識 篇篇第一節 土地知識(一)土地:1. 從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角度,土地是地球表層的陸地部分,包括內陸水域和灘涂。2. 從土地的自然科學研究的角度,土地是指陸地及其空間的全部環境因素,包括與這一區域上下垂直的生物圈的相當穩定或可以預見的、周期循環的所有屬性,以及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結果。3. 經濟學上,土地是自然賜予人類的資源、資產。包括自然資源、人類勞動結果而形成的資產,其范圍為陸地(包括水)的以上和以下的三維空間范圍內的全部資源。土地可以分為:農用地、非農用地、特殊用地、城鄉居民用地、水域用地、工業用地。(二)生地:是指未開發的農地、荒
2、地。(三)毛地:只要是指城市中需要拆遷而未拆遷的土地。(四)熟地:指具備了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五)三通一平:水、電、路通和場地平整。 (講解)(六)七通一平:指上下水、雨水、電、氣、暖、通信、路通及場地平整。 (講解)(七)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出讓形式有:拍賣、招標、雙方協議。 )國家規定:1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3、,但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2使用者需改變出讓土地用途的,需要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定合同,并相應調整出讓金。3使用年限滿之前,國家一般不收回,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給予相應補償。4使用年限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手續,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應予批準,并重新簽定合同,交納出讓金。否則,國家無償收回土地。5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21)居住用地 70 年;2)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體育用地 50 年;3)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為 40 年;4)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40 年。6出讓金的計算:按土地面積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八)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