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初始注冊第三章注冊變更第四章續期注冊第五章撤消注冊第六章執業第七章權利和義務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房地產價格評估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后,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注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并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第三條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制度。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即具有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
2、冊的資格。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書。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工作。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和管理應當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初始注冊第五條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應當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注冊。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為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機
3、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初審機構(以下簡稱注冊初審機構)。第七條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申請表;(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后,連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材料一并上報注冊初審機構;(三)注冊初審機構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冊申請的決定;(四)注冊初審機構決定受理注冊申請的,簽署意見后,統一報注冊機構審核。經注冊機構審核認定,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辦理注冊手續,頒發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三)因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