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研究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研究20XX-06-01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由此轉換而來的證券一般被稱為資產支持證券。作為質量較差且積累了大量風險因素在其中的不良資產能否利用資產證券化這一有效途徑迅速實現資產的變現和回收,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證券購買人不致出現大的風險損失,促進證券化的連續性,就成了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迫切問題。這里,我們試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層面人手,通過對資產證券化的原理與運行的分析,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
2、性及其證券化設計的可操作性作一探討。一、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一、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一)資產證券化的原理與運作機制。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經過一定的組合,使這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收益比較穩定并且預計今后仍將保持穩定,再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把這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其實質是資產證券的發行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其核心是設計和構建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來保證融資的成功。從國際上獲得很大成功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看,其基本交易結構由原始權益人、特設信托機構和投資者 3 類主體構
3、成。原始收益人將自己擁有的特定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過戶給特設信托機構,特設信托機構獲得了該資產的所有權,發行以該資產的預期現金收入流為基礎的資產支撐證券,并憑借對該資產的所有權確保未來的現金收入流首先用于對證券投資者還本付息。要保證這一基本交易結構嚴謹、有效,必須滿足 5 個條件:第一,即將被證券化的資產能產生固定的或者循環的現金收入流;第二,原始權益人對資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第三,該資產的所有權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給特定信托機構;第四,特設信托機構本身的經營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和優惠的稅收待遇;第五,投資者具備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知識、投資能力和投資意愿。這五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不具備,都會使資產證券化面臨很大的交易結構風險。(二)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分析。按照當前公認的對資產證券化所做的一般性定義,證券化是指資金提供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一種特定的金融關系,是在金融市場上將二者進行部分匹配的過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