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107 號) 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 已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 年 9 月 24 日 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整治活動,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
2、所稱土地整治,是指為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理,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 對未利用的宜農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進行開發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整治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尊重土地權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自然與人文景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并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3、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工作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其所屬相關機構負責土地整治的技術性、服務性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工作機制, 統籌整合土地整治、 農田水利、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和資金,實行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 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整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