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瀟湘步行商業街管理手冊瀟湘步行商業街管理手冊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瀟湘步行商業街商業管理條例瀟湘步行商業街商業管理條例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瀟湘步行商業街商戶公約瀟湘步行商業街商戶公約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瀟湘步行商業街業主公約瀟湘步行商業街業主公約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瀟湘步行商業街商業管理條例瀟湘步行商業街商業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永州市瀟湘步行商業街的綜合管理, 維護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環境以及公共設施的完好,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瀟湘步行商業街(以下簡稱步行街),是指位于永州市冷水灘區零陵中路與瀟湘西路交匯處的建筑物和公共區域。第三條瀟湘步行商業街商業管理公司全面管理商業步
2、行街的經營活動、市容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交通管理及公共設施等方面的綜合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第四條步行街管理遵循統一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第五條位于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的正常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對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由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交由公安部門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和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第六條步行街及其周邊地區的交通組織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步行街道路實際需要制定、調整、公布。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我公司安保部批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得進入步行街。對下列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按照中
3、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一)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擅自進入;(二)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三)其他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嚴重違反交通規則行為的,由步行街商業管理管理公司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第七條步行街禁止隨地露宿、 流浪乞討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觀的行為。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要引導或護送到永州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第八條在步行街從事下列公共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到我司辦理相關手續:(一)舉行展覽、咨詢、文藝表演、體育等活動;(二)在公共廣場進行公益活動、商業促銷活動;(三)張掛標語、橫幅、彩球和拱門等;(四)其他大中型文化、商業、旅游和群眾性聚集活動。違反前款規定的,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應當勸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責令行為人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舉辦人應當承擔賠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