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為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包括塔吊、人貨電梯、物料提升機等)安全管理,認真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 166 號) 、廣州市增城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增住建20183 號) ,確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拆卸、維護保養及使用過程有序、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工程概況二、設備的使用年限規定根據 JGN/T 189-2009建筑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的規定,建筑機械設備超過以下出廠年限的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機 630kNm 以下(不含 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 年(不含 1
2、0 年) ;630-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 年 (不含 15 年) ; 1250kN m 以上出廠年限超過 20 年 (不含 20 年) 。人貨電梯(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 8 年(不含 8 年) ;限速器出廠年限超過 5 年(不含 5 年) 。物料提升機出廠年限超過 5 年(不含 5 年) 。所使用機械設備應不超出該機械設備的出廠禁止使用年限, 超過出廠禁止使用年限的,應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可繼續使用。所使用機械在整個施工使用時間內應未達到該機械的使用年限。三、設備的產權備案管理凡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 (包括塔吊、 人貨電梯、2物料提升
3、機等)必須辦理產權備案登記,取得廣東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備案證 ,未辦理產權備案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嚴禁使用。四、設備的租賃、裝拆、維護保養合同的管理1、施工項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租賃合同、安裝與拆卸合同、維護保養合同及安全協議書等。2、與公司簽訂安裝(或頂升、拆卸) 、維護保養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并具有法人資格。租賃、安裝(或頂升、拆卸) 、維護保養合同必須有相關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 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在合同(或協議書)中,必須明確租賃、安裝、拆卸、維護保養的具體要求、各自職責及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合同、協議書的簽訂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省外單位應辦理進粵備案證明,并根據各地要求辦理相關備案許可。3、租賃合同中應明確機械的產權備案登記證號、型號、技術性能、制造廠家、出廠日期,并派專業人員察看核實后才能運到工地安裝。五、設備的安裝、頂升、拆卸安全管理1、安裝、頂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