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3建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等制定。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第二章 勞動防護用品分類勞動防護用品分類第四條 按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性能分類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分為如下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分為如下 6 大類:大類:(一)頭部護具類;(二)呼吸護具類;(三)眼(面
2、)護具類;(四)防護服類;(五)防護鞋類;(六)防墜落護具類。二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未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未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如一般的工作服、手套等。般勞動防護用品。如一般的工作服、手套等。第五條 作業現場人員應配發以下主要勞動防護用品:一、安全帽;一、安全帽;二、安全帶;二、安全帶;三、防電絕緣鞋;三、防電絕緣鞋;2 / 3四、防靜電工作服;四、防靜電工作服;五、焊接護目鏡、焊接面罩;五、焊接護目鏡、焊接面罩;六、防塵口罩;六、防塵口罩;七、工作服;七、工作服;八、工作手套;八、工作手套;九、工作鞋;九、工作鞋;
3、十、其他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十、其他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第三章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第六條 公司及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為員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第七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檔案。第八條 公司及各部門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和“一標志”,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安全標志。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驗收。第九條 公司采購部門應收集匯總各部門勞動保護用品的需求情況,編制年度勞動保護用品采購計劃,報經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購置和發放。第十條 各事業部材料員、安全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進場前驗收,杜絕不合格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作業現場,進場后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妥善保管,防止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