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建筑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一、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勞動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企業勞動用工管理領導小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兩機構的組建工作,并擔任第一負責人職務,組織和領導勞動用工管理工作。二、 企業勞動用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依法制定本企業勞務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辦法,并對其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直接監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接待受理本企業民工投訴, 解決用工糾紛等。 施工現場應在明顯位置公開相關負責人、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三、 項目經理是勞動用工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企業勞動用工管理的規定,并組織制定本項目的管理措施和辦法,親自監督本項目工資支付工作,親自
2、組織解決本項目的用工糾紛和勞動爭議。四、項目部應建立項目用工臺帳,全面掌握現場工作的所有工人上崗工作情況,適時進行檢查、督促;建立健全培訓考核制度,對現場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業務技能、法律法規等知識培訓,嚴明紀律,嚴格考核。五、工程項目實施勞務分包,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禁違法分包、轉包,嚴禁私招濫雇。六、進場民工必須具備工作所要求的身體、技能條件;必須與用工單位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用工關系;必須接受勞動安全知識、企業和項目部規章制度、專業技術知識等培訓,嚴禁未經培訓上崗作業。七、 勞務分包糾紛解決程序: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協商企業勞動用工管理領導小組協商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八、 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班組長組織協商項目經理組織協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九、用工糾紛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解決,嚴禁任何一支采取違法手段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