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力安全施工監護制度電力安全施工監護制度1 總則1.1 在施工作業面(點)實施安全監護制度,使每個施工人員的作業活動處于受監護狀態之中,是制止違章作業,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1.2 施工隊(班)長在每天分工時,應對每個作業點指派一名安全監護人。對重要工序和特殊服務面(危險性大、地形復雜、施工條件差等)的作業點,必須設專人進行安全監護。施工隊(班)長若未指派安全監護人,作業點一旦發生事故,應首先追究施工隊(班)長的責任。2 必須設立安全監護人的施工項目:2.1 送電線路性質設立安全監護人的施工項目有:2.1.1 土石方爆破;2.1.2 基坑開挖;2.1.3 預制基礎安裝;
2、2.1.4 現澆基礎;2.1.5 灌注樁;2.1.6 整體桿塔地面組裝;2.1.7 整體組立桿塔(包括拉線安裝) ;2.1.8 分解組立桿塔;2.1.9 高塔組立;2.1.10 水面鉆孔;2.1.12 吊掛絕緣子串、放線滑車、重錘。2.1.13 跨越架搭設與拆除;2.1.14 人力或機械牽引放線;2.1.15 張力放線;2.1.16 導、地線緊線與升空;2.1.17 導線地線連接;2.1.18 平衡掛線;2.1.19 附件安裝;2.1.20 桿塔及導線地線附件檢修;2.1.21 裝卸運輸。3 安全監護人條件:3.1 堅持原則,敢管敢講,工作責任心強。3.2 具有一定的施工經驗的專業知識。3.3
3、 熟悉安全工作規程和施工工藝規定。4 安全監護人職責:4.1 安全監護人對本作業點負有安全監護責任。 安全監護人應密切注意現場施工人員的活動狀態,制止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4.2 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班前交底,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補充進行現場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簽名欄上簽名。4.3 督促和協助施工作業負責人檢查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使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使用之。4.4 督促施工作業負責人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在擴建、改造工程監督施工人員在指定的區域工作,防止施工人員誤入(登)帶電間隔,防止誤碰運行設備。4.5 督促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必須使現場布置、工器具、安全設施等符合施工工藝標準。4.6 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工作崗位,如果需要暫離開現場時,應臨時委派安全監護人,并向全體人員宣布后方可離開。4.7 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施工隊(班)長或項目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