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維修人員違規處罰制度物業維修人員違規處罰制度1.目的加強維修人員管理, 確保各項規章制度正常執行, 使維護維修工作正常開展。2.適用范圍適用于各管理處對維修人員的管理。3.內容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罰款 50元:3.1.1 上班遲到、早退、不參加培訓或不參加例會的;3.1.2 衣著不整、不注意個人形象、上班無精打采的;3.1.3 遇到同事或上級領導或小區業戶不主動讓路,不主動打招呼的。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罰款 50 元:3.2.1 因維修人員主觀故意造成維修工作遲滯,影響業主/住戶正常生活引起業戶投訴的。3.2.2 因維修人員玩忽職守、 對維修任務敷衍了事造成維修質量低劣引起業戶不滿的。3.2.3 上門維修服務不專心維修而與業戶聊與工作無關的私人話題, 引起業戶投訴的。3.3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時開除處理:3.3.1 利用職務之便敲詐勒索、吃拿卡要、肆意刁難業主/住戶的。3.3.2 利用職務之便向業戶索取小費或偷拿業戶/公司財物的。3.3.3 因工作失誤造成業戶或公司重大損失的。4.記錄 無5.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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