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三級動火制度施工現場三級動火制度為規范施工現場用火管理, 防止施工現場火災的發生。 特制定本制度。1 1 一級動火一級動火: : ( (重大危險源區域、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區域、易燃易爆)(1)禁火區域內;(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3)各種受壓設備;(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內等場所;(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質的場所;(7)一級動火由項目分部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審批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報項目部及建設單位消防管理部門位審查、 審批后方可動火。 (重要項目的動火應同時報當地消防
2、部門審批)2.2.二級動火二級動火( (可燃,但是不易燃區域可燃,但是不易燃區域 )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業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2) 二級動火,申請人應在四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申請。(3)二級作業申請審批表由項目分部主管部門填寫,并附安全技術方案,報項目部安全質量部門批準。3.三級動火(非燃燒物區域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的均屬三級動火。(2)三級動火作業由作業班組填寫動火申請審批表,項目分部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3)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后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后應重新申請。4. 項目分部應嚴格執行三級動火審批。5動火區域是安全員重點巡視區域。6. 動火范圍為主要是電、氣焊作業,其他工程項目必須的明火作業。7. 施工現場禁止焚燒各種垃圾、木料或其他物品。8. 違反本制度除停止作業外,要對作業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