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勞務管理制度建筑勞務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 1 條為規范中小企業和職工的行為, 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 2 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 3 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 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 4 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 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
2、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 5 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 18 周歲(必須年滿 16 周歲) ,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第 6 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 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第 7 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
3、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第 8 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 9 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第 10 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 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第 11 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第 12 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第 13 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 6 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 6 個月不滿 1 年的,試用期 1 個月;合同期限滿 1 年不滿3 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