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一般規定1.1 項目質量控制應按公司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中“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必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為強化監督,項目質量員實行公司委派制,非公司工程管理部認可的人員不得從事質量管理工作。1.2 項目質量控制應堅持“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公司“一流、超越”的質量方針,不斷改進過程控制。公司工程管理部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工程管理部有權責令項目停工整頓并作出經濟處罰決定。堅持一票否決權。1.3 項目質量控制應滿足工程施工技術標準和發包人的要求。1.4 項目質量控制因素應包括人、材料、機械、方法、環境。1.5 項目質量控制必
2、須實行樣板制。施工過程均應按要求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隱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項工程未經檢驗或巳經檢驗定為不合格的,嚴禁轉入下道工序。各分部分項工程均應進行實測實量,其結果應作好記錄并公示。1.6 項目經理部應建立項目質量責任制和考核評價辦法。項目經理應對項目質量控制負責。過程質量控制應由每一道工序和崗位的責任人負責。1.7 分項工程完成后,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和認可。1.8 承包人應對項目質量和質量保修工作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的質量應由分包人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應對分包人的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1.9 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質量管理。1.10 質量控制應按下列程序實施: 1.10.1 確定項目質量目標。 1.10.2 編制項目質量計劃。 1.10.3 實施項目質量計劃:l 施工準備階段質量控制。2 施工階段質量控制。 3 竣工驗收階段質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