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6.3 經濟合同管理經濟合同管理第 1 頁共 3 頁1 1 總則總則1.1 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是管理公司規范公司經營行為,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司良好的經營管理秩序的重要舉措,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循管理公司規定。1.2 為保證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有序和有效,所有對外經濟合同及相關文件必須按規定進行分級審批管理。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其授權范圍內開展對外談判、簽訂合同和審批合同,任何違反授權范圍的審批、簽發、簽訂的合同均是無效的,責任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和法律責任。1.3 管理公司及其下屬各項目所在公司,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a) 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b)
2、 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c) 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d) 必須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e) 不違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f) 禁止施工合同未正式簽署即先行施工;g) 工程類合同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盡可能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合作方。1.4 各級公司必須對已簽訂合同的執行進行連續的監控。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變更、合同執行情況評估等,均應按管理公司規定要求進行操作。1.5 本經濟合同指對外銷售房屋合同以外的經濟合同。2 2 合同辦理合同辦理2.1 合同起草2.1.1 凡發生金額在 1 萬元以上的業務事項應事先簽訂合同,由業務經辦部門負責起草書面合同文本。2.1.2 合同文本的起草
3、應盡可能參照使用管理公司發布的標準格式合同范本。對管理公司尚未發布標準格式合同范本的,由各項目所在公司自行編制,但應確保合同內容的完整、嚴密和有利,并將自行編制的合同文本報管理公司經營管理部備案。6.36.3 經濟合同管理經濟合同管理第 2 頁共 3 頁2.1.3 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明確,文字表述清楚準確。工程類合同(與項目工程造價有關的經濟合同,如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等)的起草必須執行工程類合同編制要點的規定。2.2 合同談判2.2.1 合同談判應由相關業務經辦部門負責組織。經招標確定合作方的合同談判,應由原招標經辦部門負責。2.2.2 所有經濟合同的談判,原則上至少有二名經辦人員參與談判。3 3 合同審批及簽訂合同審批及簽訂3.1 各級公司合同經辦人員必須按合同審批程序與權限規定執行,將草擬合同呈送相關授權人員審批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