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集團內部人才流動制度(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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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集團內部人才流動制度(3頁).doc
1、萬科集團內部人才流動制度1. 目的為適應集團戰略發展需要,鼓勵內部人才培養,規范集團內部人才流動機制,促進集團內人才的良性流動,推動集團整體業務發展。2.適用范圍 2.1 適用于集團總部、區域本部及一線地產公司。2.2 一線公司第一負責人、區域第一負責人、集團總部部門總經理及以上的管理崗位不適用此規定。 3. 定義3.1 人才流動的定義: 人才流動是指因個人職業發展或其它因素由萬科員工主動發起或因業務需要由總部、區域本部或一線公司發起的萬科員工在集團內部的調動;3.2 人才流動的類型:3.2.1 跨部門流動:員工在同一個單位(公司、區域、總部)內不同部門之間的調動;3.2.2 跨單位流動:員工
2、跨單位(公司、區域、總部)的調動;本制度條款適用于人才流動的跨單位流動類型。4. 人才流動的條件4.1 適用條件4.1.1 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兩年,所在單位必須支持員工的人才流動;4.1.2 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應征求直屬上級同意后個人方可申請;4.1.3 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不滿一年的員工,可因業務需要由總部、區域本部或一線公司發起人才流動,不能因個人原因申請人才流動;4.1.4 新動力入職后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兩年方可申請人才流動。補充說明:同一單位以SAP系統中的記錄為準。 4.2 原則上免于執行內部流動的情況4.2.1集團內成立未滿一年的一線地產公司、設立/運作未滿一
3、年的總部職能部門以及區域本部部門可不向集團內其他單位調出人員。5 人才流動操作步驟 詳見人才流動申請流程文件6. 人才流動注意事項:6.1 人才流動交接期:6.1.1 員工從總部、區域流動出:交接期從錄用審批或任免審批通過當日算起不超過一個月;6.1.2 員工在一線公司間流動:交接期從錄用審批或任免審批通過當日算起不超過兩個月。6.2 人才流動須執行相關獎金約定:6.2.1 內部流動人員的全年獎金(含季度獎和年終獎)由調入單位承擔,不執行獎金按調動時間加權。如內部流動人員在調出單位已發放部分獎金,則調入單位承擔年度內該流動人員的其他獎金部分。7.違規情況的處理7.1 因為調出方的原因在工作交接期限內不執行調動流程,由集團人力資源部限期強制執行。7.2 因為調入方的原因在工作交接期限內不執行調動流程,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督促限期執行,限期內仍不執行,員工可繼續在原公司工作,但視同調入流程完成,該員工當年度年終獎將由調入方公司承擔。 7.3 因為員工個人的原因在工作交接期限內不執行調動流程,該員工可繼續在原公司工作,但視同調入流程完成,該員工兩年內不可再申請跨單位流動。8 其他事項8.1 本規范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8.2 本規范自2008年10月31日起執行,原有萬科集團內部人才流動管理規范(V1.0版)同時廢止。9附件附件一:萬科集團內部人才流動申請流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