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縣古城區自愿出城居民住宅房屋產權置換辦法(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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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縣古城區自愿出城居民住宅房屋產權置換辦法(3頁).doc
1、壽縣古城區自愿出城居民住宅房屋產權置換辦法(試行)第一條為引導古城區居民出城,加強古城區文物古跡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古城區自愿出城居民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以下簡稱自愿出城居民住房)產權置換,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自愿出城居民是指在古城區具有房屋權屬等合法證件的所有權人。第三條古城區自愿出城居民住房產權置換工作由縣房屋征收補償部門 (以下簡稱縣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縣住建、國土、房產、國有資產、城管、文物等部
2、門和壽春鎮等相關單位,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古城區自愿出城居民住房產權置換工作。第四條縣政府在新城區分期分批提供用于產權置換的房源,并將房源情況、辦理時間、產權置換方案等信息,通過相關媒體公布,供古城區自愿出城居民選擇。第五條古城區自愿出城居民產權置換房屋面積, 按其在古城區被置換房屋面積就近上靠確定,最高不得超過 10 平方米。置換高層房屋的公攤面積按房屋征收政策規定執行。第六條古城區自愿出城居民住房產權置換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自愿出城居民向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載明被置換房屋位置、結構、面積、家庭人口和需提供房源位置、套型、面積、樓層等內容,提供房屋權屬等合法證件。(二
3、)審查。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核,15 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三)調查登記。對符合房屋置換條件的,由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申請被置換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土地性質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所在地公示 7 日,公示無異議的,作為產權被置換房屋。(四)選房。自愿出城居民按照先申請、先核實登記、先選房、先簽協議的原則, 到縣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產權置換房屋確認書,并按照置換房屋確認書的順序號,在統一辦理期限內依次選房,本批次提供的房源選完為止。(五)簽訂產權置換協議。自愿出城居民選擇新城區置換房屋后,應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 與縣房屋征收部門簽訂住宅房屋產權置換協議。 逾期不簽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 住宅房屋產權置換協議應當載明被置換房屋與置換房屋的結算結構、成新差價方式、附屬物和裝潢等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產權置換方案、置換房屋地點和面積、置換房屋交付期限、搬遷期